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141號
2024年06月14日
案件概述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章志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辯護人胡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劉皇谷(已起訴)伙同魏某、邵某(已起訴)多次用上家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贓款購買手機。被告人王某1明知上述未拆封的全新手機為犯罪所得,從劉皇谷手中以單價8500元人民幣左右的價格收購21部iPhone15Promax(256G)手機,并按照劉皇谷要求將等值的虛擬貨幣轉入其指定錢包地址。后王某1以每臺87**元人民幣左右的價格轉售,從中獲利合計4200余元人民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王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由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1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其辯護人認為王某1悔罪、認罪態(tài)度好,希望法庭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的基礎上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手機等物證;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收據等書證;董琳等多名被害人的陳述;朱期亮等人的證人證言;被告人王某1及同案犯劉皇谷、魏某、邵某的供述與辯解;搜查、辨認檢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等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王某1亦能予以供認,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1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要求在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減輕處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2、追繳被告人王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二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已扣押的手機,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璨
人民陪審員秦玲
人民陪審員侯茂林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徐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