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352號
2024年06月14日
指控及查明事實
2023年12月13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1酒后未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皖FD××**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桓譚路與泉山路交口至桓譚路與南湖路交口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李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7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另,2024年1月2日因本案李某1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罰款一百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如果符合緩刑條件,建議適用緩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李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士田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趙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