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41號
2024年06月24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12日15時許,被告人陸某1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皖SB××**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渦陽縣××學校××附近路段,與王韻婷駕駛的皖AY××**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經(jīng)鑒定,陸某1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5.8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陸某1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陸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某1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陸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賠償事故對方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
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陸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衛(wèi)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尤賽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