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21號
2024年06月24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緯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5月22日晚,被告人錢某1與朋友在本市貴池區(qū)涓橋鎮(zhèn)玲子飯店飲酒,后步行至朋友孫宏禮家中。當日19時48分許,錢某1駕駛皖R0××**號小型普通客車,從本市貴池區(qū)涓橋鎮(zhèn)涓橋街行駛至恒創(chuàng)礦路口附近一家快餐店,與在該店吃飯的高某發(fā)生糾紛,后高某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后發(fā)現錢某1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測試儀顯示錢某1體內酒精含量為243mg/100mL,隨后執(zhí)勤民警將錢某1帶至池州市人民醫(yī)院抽取兩份血樣。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錢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平均值為221.23mg/100mL。
錢某1已達醉酒駕駛標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案件查獲經過、戶籍信息、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諒解書等書證,證人程某、余某、華某、高某的證言,被告人錢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錢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楊維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被告人錢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錢某1明知他人報警后仍在現場等待。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1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錢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錢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陶林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