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40號
2024年06月24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8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1持B2D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皖S3××**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渦陽縣××鎮(zhèn)××附近路段時,被查獲。經(jīng)鑒定,王某1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6.1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王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王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
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衛(wèi)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尤賽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