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37號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4月,被告人尹某某在蚌埠市淮上區(qū)梅橋鎮(zhèn)梅橋村被害人梅某家中當保姆,期間發(fā)現(xiàn)梅某家中的飯桌抽屜沒有上鎖,遂將其中的一只黃金手鐲和一條黃金項鏈盜走。同年4月26日,尹某某將所盜黃金首飾銷贓至滁州市鳳陽縣某店鋪,非法獲利21800元(人民幣,下同)。經蚌埠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被盜的黃金手鐲及黃金項鏈的價格為22719.20元。2024年5月7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尹某某傳喚到案。同日,公安機關將尹某某退繳的涉案資金30000元依法予以扣押,并于次日發(fā)還被害人梅某。2024年6月6日,梅某出具諒解書,對尹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諒解書等書證,證人熊某、涂某的證言,被害人梅某的陳述,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蚌埠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蚌發(fā)改認定[2024]191號《價格認定結論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扣押筆錄等,涉案微信交易記錄截圖,到案經過、無違法犯罪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結合本案案情,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尹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某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尹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彭少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