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87號
2024年07月18日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袁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袁某1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綜合認罪認罰、坦白等量刑情節(jié)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袁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21日被羈押期限應從刑期中折抵扣除。)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陶宏慶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