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358號
2024年07月22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4)2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新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3年3月9日21時47分,被告人李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皖SQ××**號輕型欄板貨車,行駛至利辛縣××鎮(zhèn)××街××處,被利辛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對李某1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213mg/100ml。后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對李某1進行靜脈血液酒精含量檢測,結(jié)果為203.5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可對其從寬處罰;被告人無證駕駛機動車,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因同一犯罪行為,李某1已繳納罰款人民幣一千元予以抵作罰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關(guān)曉利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汝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