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懷寧縣人民法院
(2024)皖0822刑初153號
2024年07月23日
案件概述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懷檢刑訴〔2024〕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寧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本院審查后認為本案不適宜適用速裁程序,于2024年7月12日轉(zhuǎn)為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節(ji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寧及其懷寧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懷寧縣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范秀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丁某1在懷寧縣境內(nèi)盜取財物三次,被盜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086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7時許,被告人丁某1采取溜門方式進入懷寧縣高河鎮(zhèn)某店后面員工宿舍,將被害人周某的六條女性內(nèi)褲、一塊勞士頓牌手表、零錢罐內(nèi)存放的人民幣三十元盜走。
2、2024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2時許,被告人丁某1在懷寧縣高河鎮(zhèn)某建材店鋪內(nèi),將被害人徐某放在抽屜內(nèi)的一只高仿金手鐲盜走。
3、2024年5月21日14時許,被告人丁某1騎著三輪電動車來到懷寧縣××鄉(xiāng)××村××組吳某家門前,將被害人吳某晾曬在屋外的女性內(nèi)褲一條盜走。
2024年5月22日,懷寧縣某局民警在被告人丁某1居住地臥室內(nèi)依法查獲并扣押四條女性內(nèi)褲、一塊勞士頓牌手表、一只高仿金手鐲,后依法返還各被害人。
經(jīng)懷寧縣價格認定認證中心認定,被盜勞士頓牌手表價值人民幣1043元,被某某機關(guān)扣押的被盜四條內(nèi)褲、一個高仿金手鐲因品牌、購買時間不詳,不予認定。
2024年5月22日,被告人丁某1主動到懷寧縣某局石鏡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認為被告人丁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1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被告人丁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1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后鑒于被告人丁某1已全部退贓,當庭調(diào)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1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丁某1在懷寧縣境內(nèi)盜取財物三次,被盜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086元。具體事實如下:
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丁某1在懷寧縣境內(nèi)盜取財物三次,被盜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086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7時許,被告人丁某1采取溜門方式進入懷寧縣高河鎮(zhèn)某足浴店后面員工宿舍,將被害人周某的六條女性內(nèi)褲、一塊勞士頓牌手表、零錢罐內(nèi)存放的人民幣30元盜走。
2、2024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2時許,被告人丁某1在懷寧縣高河鎮(zhèn)某建材店鋪內(nèi),將被害人徐某放在抽屜內(nèi)的一只高仿金手鐲盜走。
3、2024年5月21日14時許,被告人丁某1騎著三輪電動車來到懷寧縣××鄉(xiāng)××村××組吳某家門前,將被害人吳某晾曬在屋外的女性內(nèi)褲一條盜走。被盜內(nèi)褲價值人民幣13元。
2024年5月22日,懷寧縣某局民警在被告人丁某1居住地臥室內(nèi)依法查獲并扣押四條女性內(nèi)褲、一塊勞士頓牌手表、一只高仿金手鐲,后依法返還各被害人。
經(jīng)懷寧縣價格認定認證中心認定,被盜勞士頓牌手表價值人民幣1043元,第一起被盜的六條內(nèi)褲(某某機關(guān)已扣押四條)、一個高仿金手鐲因品牌、購買時間不詳,不予認定。
2024年5月22日,被告人丁某1主動到懷寧縣某局石鏡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1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某人民法院8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某人民法院1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某人民法院6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23年2月22日被某人民法院6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并有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珠寶店保證單、證據(jù)保全清單及發(fā)還清單、前科證明、交易記錄、證明等書證,被害人周某、徐某、吳某的陳述,現(xiàn)場檢查筆錄及照片,手機勘驗筆錄及照片,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懷寧縣價格認證中心懷價認定[2024]71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以及錄音錄像制作說明書及光盤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1有盜竊罪犯罪前科,此次再犯,應(yīng)酌定從重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丁某1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1簽字具結(jié),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丁某1已全部退贓,可酌定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當庭調(diào)整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丁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4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
上列所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4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偉
法官助理林士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潘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