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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2刑初204號張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5-05-11   閱讀:

張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204號

2024年07月31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戚守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張某1伙同劉某2(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在蒙城縣××街道××小區(qū)××棟××室,通過提供賭具,組織參賭人員參賭,從中抽水漁利59500元以上。

2、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張某1在蒙城縣××街道××小區(qū)××棟××單元××室、“賽點”臺球室等地,組織參賭人員參賭,其從中抽水漁利,每場賭資萬元以上。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辨認筆錄、電子數據、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1、2021年2、3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張某1伙同劉某2(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在蒙城縣××街道××小區(qū)××棟××室,通過提供賭具,組織參賭人員參賭,從中抽水漁利59500元以上。

2、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張某1在蒙城縣××街道××小區(qū)××棟××單元××室、“賽點”臺球室等地,組織參賭人員參賭,其從中抽水漁利,每場賭資萬元以上。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1退繳違法所得297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載明:本案立案受理的情況。

2、辨認筆錄載明:經過辨認,劉某2辨認出參與開設賭場和賭博的是張某1、過某、趙某2、王某、劉某1;劉某1辨認出聯系其賭博的人是王某、劉某2、張某1;母錢某辨認出開設賭場的是劉某2、張某1、王某,在賭場放爪子錢的是趙某2、過某;李某1辨認出開設賭場的是劉某2、王某、張某1;孫某辨認出開設賭場的是張某1,放爪子錢的是過某、趙某2,參與賭博的是王某;趙某1辨認出開設賭場的是張某1、王某,放爪子錢的是過某;姚某辨認出開設賭場的是張某1、劉某2,參與賭博的是王某;馬某辨認出開設賭場的人是劉某2、張某1,放爪子錢的人是過某、趙某2,參與賭博的人是王某;侯某辨認出開設賭場的人是劉某2、張某1,放爪子錢的人是過某、趙某2,參與賭博的人是王某。

3、蒙城縣公安局網安大隊蒙公(電)檢[2023]34162220230194號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劉某2手機聊天記錄中非法獲利統計表:偵查人員對扣押的劉某2手機進行勘驗,從中提取存儲數據和第三方即時通訊數據,其中提取到劉某2與張某1共同開設賭場期間兩人通過微信結算抽水獲利的聊天記錄,經過梳理統計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8月20日,抽水獲利59500元。

4、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載明:參賭人員劉某1銀行卡賬戶的資金交易情況。

5、戶籍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載明:被告人張某1的身份情況。

6、抓獲經過載明:2024年1月2日,被告人張某1被抓獲歸案。

7、繳款書載明:被告人張某1退繳違法所得29750元,并預交罰金1萬元。

8、證人劉某1證言:其從2021年夏天開始在嵇康小區(qū)劉某2和張某1開的賭場賭博,賭場在嵇康小區(qū)10棟1樓劉某2家,每次都是劉某2和張某1給其打電話,炸金花、打麻將、二八杠都抽水,過某和趙某2在場子里面放爪子錢,后來劉某2和張某1鬧掰之后,張某1就把賭場轉移到嵇康小區(qū)1棟9樓的西邊戶里面,這是張某1單獨干的賭場,其這些賭博的人也就過去了,但是還有一部分人在劉某2家玩麻將,張某1九樓的場子都是炸金花和推二八杠,過某和趙某2也在那放爪子錢。在張某1的九樓場子玩了大概兩個月左右因為被人舉報,張某1就把賭場轉移到嵇康小區(qū)西南角的那棟樓里的三樓西頭面朝南的那一戶,還是這些人劉某2有時候也去賭博,這個場子大概干了三四個月。大概是2022年下半年的時候,因為嵇康小區(qū)的三樓場子被人舉報,張某1把賭場轉到賽點臺球俱樂部,在賽點玩的還是炸金花和二八杠,到賽點之后就只有過某在那放爪子,這個場子玩了大概三四個月,有人舉報就停掉了。過完年之后王某給其打電話說他現在干場子叫其去捧捧場,場子在嵇康小區(qū)張某1的那個三樓,張某1去了只是賭博,抽水都是王某在做。在劉某2家、張某1家和塞點幾個場子,張某1負責聯系賭局、抽水,王某的場子里面張某1只是參與賭博。在劉某2家那個場子有一個男子放風,參與賭博的有姚某、李晶、老李、小雙、王某、剛子、劉某某、錢某、峰子等人。

9、證人母錢某證言:2022年3月,張某1聯系其在劉某2家炸金花,是劉某2和張某1合伙一起在嵇康小區(qū)10棟1單元101室劉某2家組織人賭博,一直到2022年8月底,劉某2和張某1鬧掰之后劉某2家就沒人去打牌,張某1于2022年11月初在嵇康小區(qū)21棟2單元3樓最西邊那一戶應該是304室,自己組織人打牌,一直到12月份,之后停了有一個星期,張某1又聯系人去“賽點”臺球室玩炸金花,2023年1月開始到4月底左右一直在“賽點”臺球室,之后停了一個月左右,劉某2聯系人去她家玩,斷斷續(xù)續(xù)有20來天,慢慢的沒人組織了,6月份左右王某組織這些打牌的人去張某1家打牌,直到現在。組織賭博的方式不固定,有麻將、炸金花、二八杠,人湊齊能玩什么就玩什么,其中張某1在“賽點”臺球室專門組織的是“炸金花”,在劉某2家開設賭場的時候,劉某2和張某1是局頭,每天負責組織賭博的人,放錢的有趙某2和過某,專門給賭博的人做飯吃的叫貴州,放風的有兩個人,一個叫陽陽,一個欣欣,過某還專門負責抽水提錢,過某不在的時候劉某2和張某1也抽水提錢。在張某1家和“賽點”臺球室開設賭場的時候,張某1是局頭負責組織聯系人,放錢的還是趙某2和過某,放風的是陽陽和欣欣,過某專門負責抽水提錢,有時候張某1也抽水提錢。王某當局頭組織人在張某1家賭博的時候,過某負責放錢,王某自己抽水提錢。賭場里的煙、水、吃飯等開銷全部都是局頭負責,從抽的錢里面算,基本每場下來都能抽水5000元以上,有的時候玩的時間久點能抽水1萬多元。參與賭博有李燕萍、王文法、剛子、王某、老李、鄭來某、小馬、冰冰、姚某、隨霞、鄧小波、劉某1、劉某某、貴州、紅宇、龍龍、王雪、還有東里、小輝、小八、李某2、云清、宏亮、李晶等人,每次賭博的人數不固定,大部分有六七個人,多的話得有十來個人。劉某1和張某1通過“炸金花”抽錢基本上每天幾千塊,都抽成有20萬元以上,每場的話輸贏至少得有幾萬元,這些人前前后后都輸了錢,其輸有十四五萬元,李晶輸了有六十多萬,其聽說劉某1也輸了很多錢。

10、證人李某1證言:劉某2和張某1合伙組織人在嵇康小區(qū)10棟101室劉某2家打麻將和炸金花,其是2021年6、7月開始去的,之后因為劉某2和張某1分開,張某1單干,以前打牌的都來張某1家玩,一直玩到2022年年底,張某1說不太安全,換到“賽點”臺球室只玩炸金花,玩有半年左右,一直到2023年6月左右結束。麻將每場的輸贏少則幾千元,多則一萬多元;炸金花每場輸贏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其炸金花最多一次輸了3.5萬元,炸金花半年抽錢最少有五、六十萬元以上,其總體輸了有大幾十萬,聽說劉某1也輸大幾十萬,劉某2也輸大幾十萬。在劉某2家玩的時候組織者是劉某2和張某1負責抽錢,放錢的是趙某2和過某,放風的是陽陽和欣欣;在張某1家和“賽點”臺球室玩的時候,組織者是張某1,張某1或者過某負責抽錢,過某放錢,陽陽放風。麻將抽錢是前四把誰贏每把提100元,一共提400元作為臺費,炸金花每局最多提200元,但是炸金花提錢提的多,從開始玩一直提到結束基本上每天最低提5000元以上,有幾次玩一天一夜,一場下來提錢提了2萬多元,參與賭博的有劉某2、劉某1、張某1、王某、劉某某、剛子、王文法、老李等人,每天有6、7個人到10個人不等,有贏的走的,還有在玩的過程中來的。

11、證人孫某證言:2023年年初的一天,其和母錢某在一起到嵇康小區(qū)21棟3樓304室張某1家玩“炸金花”,當時有五六個人,之后其又去玩有二三十次,從2月持續(xù)到5月,因為有人舉報就轉到賽點臺球室,每場的輸贏大概在四五萬元,其輸了有四五萬元,參與賭博的人有發(fā)哥、剛子、李哥、劉某某、李晶、母錢某、劉某1、劉某2、李某2、王某、李某1、一雙等人,每個人都輸幾萬元,聽說劉某1輸了幾十萬元錢。賭場局頭是張某1負責抽水,每場的抽水最少得有5000元,有時候來的時間長了得有一兩萬元,過某、趙某2在賭場放爪子,有時候張某1不在過某就在場子里面抽水,放風的叫陽陽。

12、證人趙某1證言:2023年7月的一天晚上其通過聯系母錢某到嵇康小區(qū)21棟304室看人打牌,當時房間里有張某1、王某、過某、母錢某、孫某、毛某、李某2、李哥、發(fā)哥還有剛子等人,玩的“牛?!保斕炱錄]有參與。第二次去是張某1聯系母錢某喊其二人去打牌,在場的還是第一次去的這些人,換了1萬元的現金,輸完后又找過某借了1.2萬元,最后都輸完了。隔了一兩天后的一個下午,張某1發(fā)微信喊其去來牌,基本上還是那些人,其找過某借了兩千元現金,玩到最后其贏了幾百元。第四次是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母錢某一起去的,一直到八月下旬,其總共又去了五六次,后來其算了一下,從第一次參與賭博一直到最后來了十場左右一共輸了5萬多元。賭博是張某1、王某、過某組織,其每次去都是張某1聯系,張某1負責組織喊人,王某負責抽水、配門,過某負責放爪子錢,每場輸贏有時有二三萬,多的時候也有五六萬。

13、證人姚某證言:2022年4月一天,張某1聯系其打麻將,其第一次去劉某2家,麻將玩的是推倒贏,只能自摸贏,結束的時候誰贏了給張某1抽水200元,之后張某1又給其打電話陸續(xù)去劉某2家玩了幾次,后來他們就開始玩炸金花,有來某、老李、小法和劉姐,其學著玩了一次輸了三千多元。六七月份的時候,張某1在嵇康小區(qū)找的另一個房子說劉某2那不安全,其去玩過幾次感覺張某1抽水太多,再加上玩的也大,就不去了。在劉某2家是劉某2和張某1合伙,兩個人只有一個人參與賭博,另一個人負責端茶倒水、買東西、換零錢、抽水提錢;后來去的是張某1找的另一個房子單干的,人不夠張某1就配門,人要是夠了他就專門負責買東西、抽水提錢。打麻將的抽水是固定的,一場下來就是200元或者400元,炸金花能抽多少其不知道,其前后一共輸了大概六七萬元。參與賭博的有劉某1、李某1、老李、小發(fā)、王某等人,每次賭博打麻將就四五人,炸金花都在五六人以上,多的事后有十幾人。

14、證人馬某證言:2022年6、7月,其通過聯系姚某到嵇康小區(qū)的劉某2家開的場子里面玩,場子里面有姚某、劉某2、劉某1、來某、張某1、過某,張某1負責買東西、買飯、偶爾也配手,過某不參與賭博就負責借錢,剛開始玩一場抽夠二百元就不抽了,一天最多有上午、中午、下午三場,能抽六百元,抽水都是張某1抽水,后來玩的比較大了,張某1就一場抽四百,一天最多抽一千多元。再后來麻將玩膩了人來的也多,就開始組織兩桌人,一桌人打麻將,另一桌人玩過炸金花、比金,炸金花張某1是按局抽錢,少的一把抽五十元,多的一局能抽幾百元,一天最多抽過上萬元,這是幾個人賭博的人算的,比金半天能抽五六百元。后來張某1怕人舉報就把場子停了,過了大概一個多月,張某1把場子轉移到嵇康小區(qū)西南角三樓西邊戶,賭博的方式的也是麻將、炸金花等,張某1抽水,參與的人員基本還都是劉某2家的那些人,其在張某1那玩到年底下就不去玩了,其在劉某2家和張某1家輸了大概有四五十萬元。賭場劉某2負責提供場地,張某1負責聯系組織參賭人員,為場子里面提供服務,過某和趙某2負責在場子里放錢,參與賭博的有姚某、來某、小胖、李某1、劉某、劉某2、李某2、劉某1、張某1等人,每天少的時候就四五人,多的時候有七八人。

15、證人侯某證言:2022年6、7月,馬某帶著其到嵇康小區(qū)劉某2家打麻將,場子是劉某2和張某1一起干的,打麻將頭四把誰贏張某1抽一百,半天下來張某1就抽四百元,炸金花具體能抽多少不固定,但是半天至少能抽兩千多元多的能抽上萬元,賭場里面提供香煙、飲料和飯菜,玩了大概四五個月,后來換到嵇康小區(qū)的西南角的那棟樓的三樓,是和劉某2鬧翻之后張某1自己干的場子,里面基本還是劉某2家的那些人,玩法、抽水跟劉某2那一樣,又過了一段時間聽說又換到賽點臺球俱樂部,說是因為嵇康小區(qū)三樓的那個場子被人舉報。在劉某2家有時候張某1、劉某2、過某抽水,王某偶爾也幫張某1抽水,在張某1的三樓場子是他自己抽水,過某和趙某2在賭場放爪子。其在場子里面輸了有一萬元左右,參與賭博有劉某1、李某1、小馬、剛子、小法、老李、王某、劉某2、張某1等人。

16、同案犯劉某2供述:在賭場里都叫其表妹,2021年上半年其買了麻將機開始在家中和劉某1、張某1、趙某2、王某、過某等人打麻將,一場麻將收200元臺費,之后張某1叫其在家中也賭炸金花、二八杠等,到時候抽水能賺得多,張某1負責拉人,抽水的錢一人一半,其就同意了。其買了撲克牌,家里提供免費香煙、礦泉水,錢從抽水錢里面出,賭場里過某負責抽水每場給300元工資,賭場外面安排有望風的人員,開始是張某1找的一個男的,后來是王某找的一個男的,望風也是每場給300元工資,賭場位置就在其家的嵇康小區(qū)10棟101室,炸金花抽水是按照每把800元抽水50元的比例,二八杠是3000元以下抽水100元,3000元以上抽水200元,抽水的錢最后過某交給其,扣除人員工資、吃飯、煙水、水電等開銷,剩余的錢分給張某1一半,有時候給現金,有時候微信轉賬,每天的收支情況其都會通過微信告訴張某1。在其家開了一段時間,擔心會有人舉報,不是很安全,其就和張某1商量,在其家干一段時間,在張某1找的地方干一段時間,這樣來回穿插著干,張某1找的有他哥的房子,一處是嵇康小區(qū)的一個3樓西邊戶,還有一處是在嵇康小區(qū)4樓或者是6樓的一處房子,就這樣其和張某1從2021年上半年大約2、3月份一直干到2022年7月份左右,每場抽水能有4000元左右去掉開銷,其和張某1每人每場能分到1000多元。其和張某1是局頭負責聯系賭客,提供場地和賭具,找人放風、抽水等,過某負責放爪子錢和抽水,張某1和王某還各找了一個放風的。其抽水盈利至少有5萬元以上。其和張某1干賭場需要放爪子錢的提供賭資的支持,其就叫趙某2沒事來賭場轉轉,意思就是叫趙某2來賭場放爪子錢,過某應該是張某1叫來的。參與賭博的有其、張某1、趙某2、劉某某、李某2、王某、李某1、劉某1、姚某某、殷醫(yī)生、楊醫(yī)生、母錢某等人。到了2022年7月以后,張某1就不和其合伙自己單干,開始是在嵇康小區(qū)三樓的房子干的,賭錢的還都是這些人,抽水方式也一樣,開了幾個月到2023年2月,中間有警察來沖,張某1又找了玖隆國際對面一個叫賽點臺球室的地方,干了4、5個月,賽點臺球室也有警察去沖,張某1就又轉到嵇康小區(qū)3樓的房子干,那時候講是王某從張某1手里租的這個房子,王某在這干賭場,王某在這里干了2個月左右。

17、同案犯過某供述:2021年,劉某2在嵇康小區(qū)一樓101室她家里組織人打麻將,其認識了張某1,后來劉某2和張某1商量開始組織扎金花、二八杠賭錢,讓其在賭場里放錢,張某1和劉某2至少有一個人在賭場里面,其平時在賭場里面也幫忙招呼抽水的錢,局頭是劉某2和張某1負責聯系人來賭場,其和趙某2在賭場里面放錢,賭場外面還有望風的人,賭場基本上都是在嵇康小區(qū)里面,一個是劉某2家101室,一個是張某1的地點3樓304室,后來在賽點臺球室張某1自己干了幾天就不干了。劉某2和張某1合伙干賭場從2021年年底到2022年上半年,有人了就干,沒人就歇歇,其也不是每場都去,每場抽水其估計也就2千元左右,其總共獲利大約4千多元,在賭場里用過錢的有張某1、劉某2、馬某、李某2、王某等人,趙某2放錢給劉某1、劉某2、李某1等人。王某開始在劉某2和張某1的賭場里面賭錢,后來劉某2不干了賭場搬到賽點臺球室,應該是張某1單干,沒有幾天張某1就不干了,那時候張某1的304室給王某住,王某在里面組織大家用牛牛賭錢,干了幾天也不干了。

18、被告人張某1供述:劉某2在她位于嵇康小區(qū)十棟103室的家里開賭場,其去打牌,每場賭博結束劉某2給其幾百元,因為其幫她配門賭博。趙某2在賭場里為賭客提供賭資。其沒有在賽點臺球室開設賭場,是賭客自己去的,他們付其房間費。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1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雖然規(guī)定了賭資金額和違法所得金額構成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但兩個意見均是針對特定的賭博方式。根據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情形作為加重被告人刑罰的條件,應當有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規(guī)定才可適用。在沒有關于線下開設實體賭場“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法律或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情形下,應結合賭場規(guī)模、參賭人員數量、涉案賭資金額、非法獲利金額、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等因素綜合認定是否構成情節(jié)嚴重。經查,根據在案證據,張某1伙同他人開設賭場非法獲利五萬余元,但賭場規(guī)模較小、位置隱蔽一般人群難以進入,參賭人員較為固定,張某1本人亦參與賭場賭博,且無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違法行為,故本案屬于一般開設賭場犯罪。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公訴機關指控本案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依據不充分。對辯護人所提此節(jié)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對辯護人所提指控張某1伙同劉某2開設賭場的持續(xù)時間和非法獲利數額事實不清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在案證據,劉某2與參賭人員證明2021年2、3月開始劉某2伙同張某1利用麻將機在劉某2家中組織人員賭博按場收取臺費,后為獲取更多利益逐步利用炸金花、二八杠等方式賭博從中抽頭漁利,2022年8月兩人鬧掰后,張某1開始自己單干直至2023年6月,且根據劉某2與張某1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偵查機關梳理統計出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8月20日,賭場的抽頭漁利數額為59500元,公訴機關據此認定的持續(xù)時間和非法獲利數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對辯護人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賭資,設定賭博方式,組織他人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張某1當庭自愿認罪,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對其可予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2日起至2027年1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張某1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寧

人民陪審員張莉

人民陪審員過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蔣曉曼

書記員許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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