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12號
2024年09月06日
案件概述
蕭縣人民檢察院以蕭檢刑訴〔2024〕3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9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5月1日21時27分許,被告人呂某1駕駛浙JW××**號小型轎車沿311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蕭縣青龍鎮(zhèn)張莊路口,與從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張某某、劉某某相撞,致兩人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劉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顱腦損傷繼發(fā)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死亡征象;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顱腦損傷繼發(fā)中樞性神經系統(tǒng)功能衰竭死亡征象。蕭縣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呂某1負事故的主要責任?,F民事部分已達成調解協議,呂某1取得兩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被告人呂某12024年6月5日經蕭縣某某局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呂某1的供述,書證到案經過、發(fā)破案經過、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四川省某人民法院4某第2號刑事判決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酒精檢測結果單、蕭縣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議書、補充協議書、賠款憑證、諒解書等,鑒定意見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皖永泰司鑒[2024]痕鑒字第276號、[2024]毒鑒字第1137、1138、1143號、[2024]病鑒字第201、20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視聽資料光盤一張,證人張某、劉某的證言等證據證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1行車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屬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呂某1經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了諒解,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呂某1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處。
被告人呂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呂某1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與被害人近親屬均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了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呂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呂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
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孝麗
人民陪審員杜艷麗
人民陪審員朱廣斌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孟浩然
書記員趙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