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44號
2024年09月20日
指控事實
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李某1通過馬茹(另案處理)介紹賣淫女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具體犯罪事實:1.2023年4月15日凌晨,李某1通過馬茹介紹賣淫女馬錢、何丹丹在淮北市曼哈頓酒店房間與嫖客進行性交易,馬錢、何丹丹各收取嫖資700元。2.2023年8月19日凌晨,李某1通過馬茹介紹賣淫女袁夢在淮北市相山區(qū)一酒店房間與嫖客進行性交易,袁夢收取嫖資1500元。3.2024年4月11日23時許,李某1通過馬茹介紹賣淫女張潔在淮北市相山區(qū)威汀酒店房間與嫖客進行性交易,張潔收取嫖資800元。
指控罪名
介紹賣淫罪
量刑建議
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介紹賣淫,其行為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慶紅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