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81號
2024年09月20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楊XX酒后駕駛皖DJ××**號小型轎車沿道路行駛,行駛至潘集區(qū)××路××路交口時,轉彎至逆向車道時被一旁警務站的民警攔下,并通知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潘集大隊。該大隊民警到現場后發(fā)現楊XX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遂將楊XX帶至淮南市XXX醫(yī)院抽取血樣,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該中心2023年10月30日鑒定認為楊XX血液乙醇含量為264.3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楊XX具有犯罪前科;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楊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XX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五年內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應從重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楊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金本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朱嘉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