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張某等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62號
2024年09月30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張某、王某、胡某、張某2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決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海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張某、王某、胡某、張某2及辯護人韓永梅、劉強、譚康、朱健釗、施鳳蘭、高閣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1、張某2、王某3因發(fā)現(xiàn)淮北盛大建設(sh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大公司)泉山隧道石料場院內(nèi)存放著山皮土,遂一起商量盜竊山皮土對外出售,后張某1將此事告知胡某4,胡某4表示同意,四人約定扣除成本后平分贓款。2024年4月2日至4月5日凌晨,張某1、張某2、王某3、胡某4先后四次實施盜竊,具體分工為;由張某1駕駛鏟車將山皮土裝到貨車上,張某2、王某3、張某5負責望風,胡某4負責接收山皮土、結(jié)算運輸費用和后勤保障。2024年4月2日,張某1等人將盜竊的山皮土篩選出石灰?guī)r石料共計195.34噸,銷售給濉溪縣張橋雙贏石料廠,共獲利10930元;2024年4月3日,張某1等人將山皮土共計256.12噸,再次銷售給濉溪縣張橋雙贏石料廠,共獲利14340元。2024年4月5日凌晨4時許,張某1等五人在實施盜竊時被盛大公司保安吳某發(fā)現(xiàn),王某3給其2000元現(xiàn)金企圖隱瞞此事,后吳某將此事告知保安隊長高某,高某遂報警。2024年4月26日,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山皮土、石料價值共計34693元。
2024年4月5日、4月12日,被告人張某1、胡某4、張某5、張某2、王某3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24年4月29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將扣押的902.1噸山皮土、119.02噸石料發(fā)還給盛大公司;2024年4月30日,張某1等人退賠盛大公司25281.76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辨認筆錄、提取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1、張某2、王某3、胡某4、張紫
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價值計34693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1、張某2、王某3、胡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張某2、王某3、胡某4、張某5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1、張某2、王某3、胡某4、張某5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某2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王某3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胡某4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某5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均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賠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2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無前科,系從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分贓較少,被告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3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建議對王某3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4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系初犯,系從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賠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5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所起作用較小,沒有獲利,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張某1發(fā)現(xiàn)淮北市烈山區(qū)泉山隧道北側(cè)盛大公司料場院內(nèi)存放著山皮土,且無人看管,遂將盜竊山皮土的想法告訴張某2,之后張某1、張某2、王某3、胡某4一起商量盜竊山皮土事宜,并約定扣除成本后四人平分贓款。2024年4月2日至4月5日凌晨,張某1、張某2、王某3、胡某4先后四次實施盜竊,具體分工為:由張某1事先聯(lián)系貨車,后駕駛鏟車將山皮土裝到貨車上,并聯(lián)系銷售山皮土,張某2、王某3、張某5負責望風,胡某4負責接收山皮土、結(jié)算運輸費用和后勤保障。2024年4月2日,張某1等五被告人將盜竊的山皮土篩選出石料共計195.34噸,銷售給濉溪縣張橋雙贏石料廠,獲利10930元;2024年4月3日,張某1等五被告人將盜竊的山皮土篩選出石料共計256.12噸,再次銷售給濉溪縣張橋雙贏石料廠,獲利14340元。2024年4月5日凌晨4時許,張某1等五被告人在實施盜竊時被盛大公司保安吳某發(fā)現(xiàn),王某3給其2000元現(xiàn)金企圖隱瞞此事,后吳某將此事告知保安隊長高某,高某遂報警。2024年4月26日,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山皮土(902.1噸)、石料(570.48噸)價值共計34693元。
2024年4月5日、被告人張某1、胡某4、張某5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2024年4月12日,張某2、王某3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2024年4月29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將扣押的902.1噸山皮土、119.02噸石料發(fā)還給盛大公司;2024年4月30日,張某1等人退賠盛大公司25281.76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接處警情況登記表、戶籍證明、前科情況核查表、到案經(jīng)過、退賠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過磅單、微信聊天記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書證;證人高某、吳某、朱某、王某等人證言;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稱重筆錄、提取筆錄;被告人張某1、張某2、王某3、胡某4、張某5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伙同張某2、王某3、胡某4、張某5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價值計34693元,數(shù)額較大,均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
對張某2、胡某4辯護人關(guān)于二被告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證實張某1率先提出犯意,后張某1與張某2、王某3、胡某4共謀實施盜竊,約定均分贓款,相互之間分工合作,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張某2、王某3、胡某4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張某1相對較輕,量刑時予以考慮。張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張某1、張某2、王某3、胡某4、張某5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已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張某1、張某2、王某3、胡某4、張某5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二、被告人張某2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三、被告人王某3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四、被告人胡某4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五、被告人張某5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旭
審判員孫倩倩
人民陪審員王露露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