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317號
2024年10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汪晴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鮑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7月18日23時33分許,被告人張某飲酒后駕駛皖G5××**小型轎車沿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楊村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銅官區(qū)××路××村路交叉口路段左轉與XX路中央金屬護欄發(fā)生碰撞,造成道路中央金屬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經(jīng)張某自己報警,交警至現(xiàn)場將張某查獲。
經(jīng)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1.3mg/100ml。
經(jīng)銅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賠償了交通設施損壞損失。
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陳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能自動投案,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
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賠償損壞的交通設施損失,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晴霞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潘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