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99號
2024年12月18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3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喻忍凱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國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喻忍凱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0月1日0時30分,被告人喻忍凱飲酒后駕駛皖R2××**號小型普通客車上道路行駛至齊山大道溫州××附近時,發(fā)現(xiàn)前方有民警設置的酒駕查緝點,為了逃避依法檢查,被告人喻忍凱倒車從綠化帶穿越,并撞到路中央隔離綠化帶樹木、機非隔離樁,后駕車繼續(xù)逃離至嘉旗觀景酒店樓下廣場停車場被民警抓獲。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喻忍凱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41.50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歸案經過,呼吸酒精含量檢測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液樣本提取筆錄及提取血樣照片,駕駛人基本信息查詢單,機動車詳細信息單,車輛行駛軌跡查詢單及行駛照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賠償清單,收條,收據(jù),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姜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喻忍凱的供述和辯解,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檢查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告知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指控認為,被告人喻忍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喻忍凱系坦白。
被告人喻忍凱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經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被告人喻忍凱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喻忍凱已支付綠化帶、大理石墩柱損失共計3836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忍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喻忍凱歸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予以從輕處罰;其已支付賠償款,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喻忍凱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并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予以從重處理。被告人喻忍凱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對其不宜判處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喻忍凱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余莉玲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竇曉紅
書記員唐珊
裁判附件
附本案適用的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