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閩刑更3號
2017年11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閩05刑初96號刑事判決,認定李某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抗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該犯于2018年6月2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監(jiān)獄執(zhí)行。執(zhí)行機關福建省女子監(jiān)獄根據罪犯李某蘋在無期徒刑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向本院提出將罪犯李某蘋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的減刑建議,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經福建省監(jiān)獄管理局審核后報送本院。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社會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已審理終結。
本案公示期間,未收到對罪犯李某蘋減刑的異議。
經審理查明,罪犯李某蘋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參加各項教育,成績合格,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累計考核分5798.5分,獲得表揚9次。服刑期間違規(guī)5次累計扣125分。其中2021年6月8日因以玩笑為名侮辱他犯被一次性扣50分,最后一次違規(guī)發(fā)生在2021年8月14日,因伙吃伙喝(認錯態(tài)度一般)被扣40分。
上述事實,有刑罰執(zhí)行機關提供的原審裁判文書、執(zhí)行通知書、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臺賬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罪犯李某蘋在無期徒刑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其有違規(guī)行為,經教育后能改正錯誤,為激勵其認真接受教育改造,依法可予以減刑。刑罰執(zhí)行機關建議的減刑幅度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李某蘋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2023年2月27日起至2045年2月2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林慶高
審 判 員 嚴萬輝
審 判 員 肖**腴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清山
書 記 員 林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