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滬0109刑初6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6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經(jīng)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日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2、3月間,被告人周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根據(jù)他人的要求攜帶了一張農(nóng)業(yè)銀行卡,并辦理了一張建設銀行卡、一張交通銀行卡至本市浦東新區(qū)三林附近一家賓館,并提供手機、身份證、密碼等,將進入上述建設銀行卡內(nèi)的錢款協(xié)助轉(zhuǎn)移出去,并獲得違法所得人民幣5,300元。同年2月23日,上游犯罪被害人陳某、李某被他人網(wǎng)絡詐騙錢款,其中陳某的人民幣20,000元、李某的人民幣30,000元均轉(zhuǎn)入被告人周某的建設銀行賬戶。
2022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浦東新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退賠錢款人民幣10,000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李某的證言以及相關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jīng)過》《工作情況》、調(diào)取的銀行賬戶明細、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部分贓款,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司法機關的正?;顒硬皇芮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贓款連同退繳的贓款一并予以發(fā)還;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300元連同繳獲的犯罪工具手機1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施月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宣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