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滬0109刑初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6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甘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經(jīng)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日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甘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甘某在明知他人用于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尾號為0774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密碼及手機等工具交予他人用于收取贓款,并為配合他人接收、轉移贓款進行刷臉驗證及提現(xiàn)。經(jīng)查,上游犯罪被害人袁某、胡某被騙的人民幣6.9萬余元贓款流入甘某上述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中,隨后被轉移。
2022年5月28日,被告人甘某在本市浦東新區(qū)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退繳部分贓款。
以上事實,被告人甘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證人袁某、胡某的證言以及相關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jīng)過》、調(diào)取的銀行賬戶明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甘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部分贓款,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司法機關的正?;顒硬皇芮址福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甘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贓款連同退繳的贓款一并予以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施月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宣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