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陜0324刑初15號
公訴機關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檢察院。
扶風縣人民檢察院以扶風檢刑訴〔20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仵某保犯盜竊罪,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于同年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扶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建國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仵某保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仵某保到杏林街道劉某家經營的家庭旅社住宿。次日中午,仵某保離開旅社時,發(fā)現(xiàn)劉某房間內有一臺華碩牌筆記本電腦,遂趁無人之機,將電腦盜走。經認定,被盜電腦價值3300元。
2021年9月15日,仵某保經電話傳喚歸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退賠劉某33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仵某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33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仵某保經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仵某保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公訴機關還提供了受立案文書、采取強制措施文書、價格認定書等書證;證人張某、杜某等人證言;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被告人仵某保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筆錄等證據。
被告人仵某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
被告人仵某保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有刑事前科,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書面具結悔過,依法可對被告人從寬處理。被告人退賠全部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仵某保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張軍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楊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