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湘0923刑初623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
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以益安檢刑訴[2022]5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勇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志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仍以牟利為目的將自己名下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為6221********)和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為6217********)以及兩張卡的U盾、銀行卡密碼及銀行卡綁定的手機卡交給鄧某某(已判刑)用于轉移非法資金。2021年3月1日至3月2日期間,被告人鄧某勇名下尾號7227的郵政銀行卡共進賬909273.31元,出賬909269元,經(jīng)查實有梁某的10000元被騙資金、黃某1的10000元被騙資金、陳某的35000元被騙資金、黃某2的12000元被騙資金、蘇某的3999元被騙資金流入。2021年3月3日,被告人鄧某勇名下尾號7483的建設銀行卡共進賬463470元,出賬463337.8元,經(jīng)查實有徐某的1000元被騙資金、胡某的一筆14800元和一筆47824元被騙資金、覃某的15000元被騙資金、羅某的23000元被騙資金流入。被告人鄧某勇從中獲利600元,其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且已退贓。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勇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勇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成立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鄧某勇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鄧某勇已退贓,酌情可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勇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鄧某勇自我辯護稱,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鄧某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仍以牟利為目的將自己名下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為6221********)和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為6217********)以及兩張卡的U盾、銀行卡密碼及銀行卡綁定的手機卡交給鄧某某(已判刑)用于轉移非法資金。2021年3月1日至3月2日期間,被告人鄧某勇名下尾號7227的郵政銀行卡共入賬人民幣909273.31元,出賬人民幣909269元;2021年3月3日,被告人鄧某勇名下尾號7483的建設銀行卡共入賬463470元,出賬463337.8元,上述兩張銀行卡共計入賬人民幣1372743.31元,出賬人民幣1372606.8元,其中已查實的被詐騙金額共計172435元進入被告人鄧某勇的尾號為7227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和尾號為7483的中國建設銀行卡。被告人鄧某勇從中獲利600元。
梁某(廣東省高州市人)被騙資金人民幣10000元、黃某1(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被騙資金人民幣10000元、陳某(重慶市開州區(qū)人)被騙資金人民幣35000元、黃某2(廣東省博羅縣人)被騙資金人民幣12000元、蘇某(山西省呂梁市交城縣人)被騙資金人民幣3999元,上述被騙資金流入共計人民幣70999元到被告人鄧某勇名下尾號7227的郵政儲蓄銀行卡內。
徐某(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人)被騙資金人民幣812元、胡某(河南省安陽市內黃縣人)兩次被騙資金人民幣62624元、覃某(廣東省羅定市人)被騙資金人民幣15000元、羅某(四川省南充市南部縣人)三次被騙資金人民幣23000元,上述被騙資金流入共計人民幣101436元到被告人鄧某勇名下尾號7483的建設銀行卡內。
被告人鄧某勇于2022年4月25日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于2022年5月9日主動退繳違法所得600元,并被偵查機關予以暫扣,并于2022年12月22日向公訴機關出具《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勇在審理中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調取證據(jù)通知書、銀行流水、扣押決定書、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2.被害人陳述:梁某、黃某1、陳某、黃某2、蘇某、徐某、胡某、覃某、羅某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鄧某勇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鄧某勇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鄧某勇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成立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勇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鄧某勇主動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勇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勇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暫繳人民幣三千元),上繳國庫;
二、沒收被告人鄧某勇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元,由暫扣機關上繳國庫。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肖正兵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 蘭
書 記 員 劉 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