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遼0102刑初457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和檢刑訴(2022)3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一案,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明元、王旭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左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為非法牟利,于2022年1月18日在沈陽市沈北新區(qū)將自己的建設銀行卡(開戶行和平民主支行)、中國銀行卡、工商銀行卡、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以及綁定的手機卡提供給他人用于收款、轉賬操作。經(jīng)查,被告人左某提供的3張銀行卡和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流入資金共計179600元。其中,已查明被網(wǎng)絡詐騙的被害人闞某被告人左某銀行卡賬戶匯入16000元。被告人左某從中獲利1000余元。
2022年2月22日將被告人左某抓獲。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左某為非法牟利,于2022年1月18日在沈陽市沈北新區(qū)將自己的建設銀行卡(開戶行和平民主支行)、中國銀行卡、工商銀行卡、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以及綁定的手機卡提供給他人用于收款、轉賬操作。經(jīng)查,被告人左某提供的3張銀行卡和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流入資金共計179600元。其中,已查明被網(wǎng)絡詐騙的被害人闞某被告人左某銀行卡賬戶匯入16000元。被告人左某從中獲利1000余元。
2022年2月22日將被告人左某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并當庭確認的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電話查詢記錄、常住人口信息表;銀行流水表、銀行卡交易明細;被電信網(wǎng)絡犯罪被害人報案材料;證人李某的證言;被告人左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左某對上述事實及證據(jù)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被告人左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依法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6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罰金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左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石銳銳
人民陪審員 費秀云
人民陪審員 李艷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賀
書 記 員 劉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