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靖遠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甘0421刑初9號
公訴機關甘肅省靖遠縣人民檢察院。
靖遠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訴(2022)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韋尚勇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前我院告知被告人韋尚勇可約見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靖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國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韋尚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韋尚勇因經(jīng)濟拮據(jù)通過QQ群了解到可辦理大額貸款的業(yè)務,韋尚勇按照對方的要求辦理了3張銀行卡及之前辦理的銀行卡共計6張,后乘坐對方為其購買的機票前往江西南昌,將6張銀行卡、支付密碼及銀行卡所綁定的手機卡交付給對方使用,在了解到對方?jīng)]有能力為其辦理大額貸款后,韋尚勇又跟隨對方到湖北武漢,依舊將其名下的6張銀行卡、支付密碼及銀行卡所綁定的手機卡交付給對方使用,一路的食宿費用均由對方負責報銷。對方使用其銀行卡后將銀行卡歸還給韋尚勇。韋尚勇出借的6張銀行卡均涉及電信詐騙案,并有大量的資金出入,其中3張銀行卡涉及田某、刁某等八人被騙資金流入達104400元。
公訴機關以物證銀行卡,戶籍證明、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證人田某、刁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韋尚勇的供述等證據(jù)認定了上述事實,認為被告人韋尚勇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韋尚勇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韋尚勇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韋尚勇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提請本院判處。
被告人韋尚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同意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9月25日,被告人韋尚勇覬覦他人聲稱可辦理大額貸款,且貸款后不用償還的利益,持自己6張銀行卡前往江西省南昌市辦理貸款。在南昌,韋尚勇將6張銀行卡、支付密碼及銀行卡綁定的手機卡交付給聲稱辦理貸款的人。后韋尚勇又跟隨“辦理貸款”的人到河南省鄭州市、湖北省武漢市?!稗k理貸款”的人持韋尚勇提供的銀行卡從事電信詐騙活動,截止案發(fā),田某等八人報案稱打入韋尚勇銀行賬戶被騙資金共計104400元。2021年10月14日早晨,韋尚勇持銀行卡返回,韋尚勇外出期間的食宿費、交通費由“辦理貸款”的人承擔,“辦理貸款”的人另支付韋尚勇報酬1000元。自2021年9月25日至10月13日,韋尚勇尾號0872的中國郵政儲蓄卡、尾號3152的工商銀行卡、尾號3596的甘肅銀行卡、尾號8571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尾號3160的蘭州銀行卡、尾號4713的甘肅農(nóng)村信用社卡總計轉入資金547582.14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認證的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銀行卡交易明細、情況說明及出行記錄、田某、刁某、王某等八人的報案材料等書證,證人田某、刁某、王某等八人的證言,被告人韋尚勇的供述,扣押筆錄及扣押物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尚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然將銀行卡交給他人,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韋尚勇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韋尚勇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韋尚勇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韋尚勇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當即繳納。)
二、違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國蕊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海旺
書 記 員 張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