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3)瓊01刑終274號
原公訴機關(guān)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谑旋埲A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付李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瓊0106刑初667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付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責(zé)令被告人付李向被害人楊某退賠人民幣14000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賠人民幣11600元。宣判后,原審被告人付李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付李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認定事實和量刑方面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付李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付李撤回上訴。
??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2023)瓊0106刑初667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符浩云
審判員 尚宏濤
審判員 胡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頂
書記員 溫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