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閩09刑終268號
原公訴機關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審理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雷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閩0981刑初492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500元。原審被告人雷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道遠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雷某某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雷某某當庭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雷某某撤回上訴的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雷某某撤回上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3)閩0981刑初49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陳 鑫
審 判 員 史玲芝
審 判 員 謝瑞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許達夫
書 記 員 林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