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寶泉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黑8101刑初98號
公訴機關寶泉嶺人民檢某院。
寶泉嶺人民檢某院以黑寶檢刑訴(202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曲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審理。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本案恢復審理。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寶泉嶺人民檢某院指派檢察員曹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曲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曲某因欠外債無力償還,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能夠代辦駕駛證的虛假消息,謊稱“辦理駕駛證,三個月能拿證”等,騙取被害人劉某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6000元,騙取被害人楊某8000元,騙取被害人伊某人民幣5000元,騙取被害人李某3500元,騙取姚某1、姚某211000元,騙取李某25500元,騙取張某3000元。以上詐騙數(shù)額共計42000元。案發(fā)后,曲某已退賠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曲某被公某機關在黑龍江省綏濱縣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網(wǎng)絡虛構可以辦理駕駛證的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曲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曲某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曲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偵破經(jīng)過、微信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工作說明、收條及諒解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人吳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劉某、楊某等人的陳述,提取筆錄及提取照片、指認照片,黑龍江省墾區(qū)公某局寶泉嶺分局電子物證檢驗鑒定中心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被告人曲某的供述等證據(jù)。
被告人曲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網(wǎng)絡虛構可以辦理駕駛證的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曲某多次詐騙,對其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曲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全部退賠被害人損失,對其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的量刑情節(jié),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曲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nèi)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農(nóng)墾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徐 巍
審判員 高建龍
審判員 李德興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趙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