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湘0981刑初3號
公訴機關(guān)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益沅檢刑訴〔2022〕515號
指控事實
2022年11月5日13時許,被告人陳某軍醉酒后無證駕駛電動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沅江市玉潭學(xué)校附近時,被沅江市某某局交警大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岳陽市華天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軍血液中乙醇定量檢測為168.21/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陳某軍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軍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陳某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軍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詳見執(zhí)行通知書。)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孫 英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石 雨
書 記 員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