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遼0681刑初298號
公訴機關東港市人民檢察院。
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2〕3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助理陳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8月1日,被告人楊某某將自己的中國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吉林銀行卡、手機交與他人使用,并提供相關銀卡支付密碼、刷臉等幫助。同日,吉林省居民李某1在東港市被電信詐騙后,向戶名為楊某某、卡號為6222********的中國交通銀行卡轉(zhuǎn)入12345.11元;同日,遼寧省鞍山市居民李某2被電信詐騙后,向該卡轉(zhuǎn)入26900元。被告人楊某某明知上述錢款系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將上述錢款轉(zhuǎn)移出自己名下賬戶,并收取好處費共計33900元。上述銀行卡中,交通銀行卡流水877417.11元、中國建設銀行卡流水共計917540元、吉林銀行卡流水共計588887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流水共計508707.49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違法所得33689元被XX機關依法扣押。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前科查詢登記表、戶籍底卡、銀行交易明細、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交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人李某1、李某2、馬某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某于2022年9月1日被吉林省遼源市XX機關臨時羈押。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某未上繳的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5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楊某某未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11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 強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克儉
書 記 員 宋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