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黑1283刑初155號
公訴機關(guān)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檢察院。
海倫市人民檢察院以黑海倫檢刑訴[2023]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輕刑快審程序,實行獨任審判,2023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圣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10月2日10時許,被告人于某某無證、酒后駕駛宗申牌號電動三輪車,行駛至海倫市盛世花園小區(qū)附近時,與王某駕駛的黑M6××**英致牌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于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黑龍江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于某某駕駛宗申牌電動三輪車屬機動車范疇內(nèi)的正三輪摩托車。經(jīng)海倫市中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結(jié)果為257.2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2年10月11日,于某某被海倫市公安局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未作辯解亦無異議,并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駕駛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于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適當,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
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即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大明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煜晗
書 記 員 朱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