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黑1283刑初104號
公訴機關海倫市人民檢察院。
海倫市人民檢察院以黑海倫檢刑訴〔2023〕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琳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22年9月19日,被告人張某某行至海倫市中心廣場南側時發(fā)現(xiàn)被害人王某1將宗申牌電動三輪車停放在路邊離開后,遂將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000元)盜走,張某某將所盜車輛推行至一修理部后花費15元更換了鎖芯,隨后駕駛該電動三輪車到一旅店住宿,次日被海倫市紅衛(wèi)派出所民警抓獲,被盜車輛被依法扣押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2.2023年3月7日,被告人張某某行至海倫市人民醫(yī)院住院處四樓418病室時,發(fā)現(xiàn)躺在病床上休息的被害人司某枕邊放置了一部手機,張某某趁機上前將司某的手機(價值人民幣900元)盜走,司某發(fā)現(xiàn)后立即追趕將其控制并報警,公安人員于當日在海倫市人民醫(yī)院內(nèi)將其抓獲。案發(fā)后,被盜手機被依法扣押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綜上,被告人張某某所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900元。案發(fā)后,所盜物品已被依法扣押并返還給被害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張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物證“真我V25”手機照片;書證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詢、海倫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清單等;證人王某2、曹某、楊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1、司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海倫市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光盤等證據(jù)證實,足資認定。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盜得贓物已被追繳并返還失主,亦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性質(zhì)、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宏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 于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