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紅興隆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黑8109刑初51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紅興隆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紅興隆人民檢察院以黑紅檢刑訴﹝2023﹞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紅興隆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王某為女兒王某2辦理一個幼兒園正式教師編制,騰某是王某3妻子田某的同事,得知后詢問被告人孫某是否能辦此事,孫某在無能力的情況下表示可以幫助王某2辦理哈爾濱市白樺幼兒園的編制,需要15萬元錢費用。2020年8月27日,王某3在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友誼縣紅興隆管理局局直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向孫某的農業(yè)銀行卡轉賬15萬元,孫某收到錢后向王某3承諾王某22021年3月1日就能到白樺幼兒園上班。之后孫某又多次以請教育局領導吃飯、送禮為由向王某3要錢。2021年1月25日王某3向孫某農業(yè)銀行卡轉賬26000元,2021年3月6日王某3向孫某微信轉賬3100元,2021年4月21日王某3向孫某微信轉賬2000元,2022年1月23日王某2向孫某微信轉賬2萬元,孫某共騙取王某3人民幣201100元,贓款均被孫某用于日常消費揮霍。經偵查,孫某于2023年2月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在偵查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銀行交易流水、微信轉賬截圖、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被害人王某3的陳述;證人騰某、孫某2的證言;被告人孫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孫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孫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孫某退賠被害人王某3人民幣201,1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王培銘
審判員 劉 陽
審判員 王鳳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