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閩刑終236號
原公訴機關(guān)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清犯搶劫罪一案,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2023)閩05刑初4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清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閱卷,訊問被告人,審閱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不屬于依法應(yīng)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2016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清伙同同案犯鄭某彬、胡某貴(均已判決)預(yù)謀,冒充警察劫取他人攜帶來交易的現(xiàn)金,同案犯鄭某彬還糾集同案犯黃某甲(已判決)參與,四人商議將被害人黃某火騙到安溪縣交易,鄭某彬還叫黃某甲召集同案犯廖某途、覃某廳(均已判決)參與。2016年3月20日11時左右,鄭某彬與被害人黃某火聯(lián)系,謊稱要向黃某火換取現(xiàn)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叫黃某火將現(xiàn)金送到安溪縣城廂鎮(zhèn)交付,黃某火叫被害人黃某乙斌攜帶內(nèi)裝有300萬元現(xiàn)金的三個行李袋到安溪縣交易,由被害人胡某添駕車送黃某乙斌到約定地點交易。當日12時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清駕駛租賃的閩CU****尼桑轎車與胡某貴接上黃某甲、廖某途、覃某廳,行至安溪縣**鎮(zhèn)**期**附近,黃某甲、廖某途、覃某廳下車埋伏在該處,胡某貴還拿了一件制式警服的外套、一頂警帽及一部手機交給黃某甲,叫黃某甲接到電話后一起沖出去追趕車輛。14時許,鄭某彬與黃某乙斌、胡某添約好在安溪縣**鎮(zhèn)**路附近交接,并上了胡某添所駕駛的寶馬車后排座位,讓車輛駛近黃某甲三人埋伏點。鄭某彬打開該車后座上的三個行李袋清點現(xiàn)金后即打電話通知黃某甲,黃某甲身著警服、頭戴警帽伙同廖某途、覃某廳追上胡某添所駕車輛,拉開車門欲強行上車時,胡某添見狀迅速駕車離開。鄭某彬見狀即聲稱自己是警察,要求胡某添停車,又拿出一副手銬欲銬住胡某添,胡某添推開鄭某彬與黃某乙斌下車逃離現(xiàn)場。黃某甲、廖某途、覃某廳接到鄭某彬的電話通知,又追趕至胡某添棄車處,王某清亦駕車趕至該處,鄭某彬等人將胡某添車上三個行李袋搬到王某清車上,后逃離現(xiàn)場。當晚,王某清和鄭某彬、胡某貴、黃某甲在鄭某彬家中對搶來的300萬元贓款進行分贓,黃某甲從其分得贓款中分給廖某途、覃某廳各5萬元。2023年1月11日,偵查人員在晉江市百捷中央公園御府8棟2梯1309室抓獲王某清。
另查明,同案犯鄭某彬親屬于法院審理期間,退賠40萬元給被害人黃某火。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害人黃某火、黃某乙斌、胡某添的陳述,證人王某飛、謝某顯、林某珠、歐某蘭、陳某華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錄像及截圖,手機通話記錄單、生效判決書、安溪縣公安局合同人員審批表、戶籍材料等書證,同案犯鄭某彬、胡某貴、黃某甲、廖某途、覃某廳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以及被告人王某清的供述等。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現(xiàn)金人民幣300萬元,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且搶劫數(shù)額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清伙同鄭某彬、胡某貴事先合謀以冒充警察的方式劫取被害人財物,為主租車并參與運載作案人員,事后參與分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依法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清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清與同案人鄭某彬、胡某貴、黃某甲、廖某途、覃某廳共同退賠被害人黃某火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二百六十萬元。
上訴人王某清的上訴理由: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組織、指揮者鄭某彬,與同案犯胡某貴相當,并非主犯;原判量刑過重。辯護人除提出與王某清的上訴理由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原判認定王某清搶劫數(shù)額300萬元的事實不清。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認定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黃某火的陳述,證實2016年3月,他對外分發(fā)名片宣傳換取現(xiàn)金生意,即有人急需大額現(xiàn)金,但一時不能從銀行取出,他可以馬上提供大筆現(xiàn)金,并收取相應(yīng)的手續(xù)費。案發(fā)前幾天,有個客戶打電話給他,讓他準備300萬元現(xiàn)金,雙方講好1.8%的手續(xù)費,即5.4萬元手續(xù)費。2016年3月20日11時左右,他接到170****4788打來的電話,叫他下午將300萬元送到安溪縣。他拿300萬現(xiàn)金分別裝在三個行李袋里,約12時許將300萬元現(xiàn)金、對方手機號碼以及他的號碼為170****5161的手機一起交給黃某乙斌,讓黃某乙斌去安溪幫他送錢,當時胡某添剛好要開車從廈門到安溪,就叫胡某添送黃某乙斌去安溪縣城。黃某乙斌要出發(fā)的時候,他用號碼170****5161的手機打170****4788電話,說錢已經(jīng)準備好了,確定數(shù)額無誤后,要把305.4萬轉(zhuǎn)到他建行卡戶名黃某火的賬戶里面,等其確定轉(zhuǎn)賬成功以后才會把現(xiàn)金給其。對方就叫他到安溪縣澳江后再聯(lián)系。當天14時許,黃某乙斌用153***7977號碼打電話給他說300萬元被人搶走了。他聽到后就趕緊從廈門市趕到安溪縣,還打170****4788電話,但已經(jīng)關(guān)機,他就和黃某乙斌去報警。被搶走的300萬元都是一百元面額,分裝了三個行李袋,他拿錢給黃某乙斌時,雖然黃某乙斌沒有清點或確認行李袋里的現(xiàn)金數(shù)目,但他跟黃某乙斌說行李袋里面裝的是300萬現(xiàn)金,等對方清點完錢并把錢轉(zhuǎn)賬到他銀行卡之后,黃某乙斌要打電話給他確認收到錢之后,才可以把錢給手機號為170****4788的那個人。300萬元中150萬元是他自己的,還有150萬元現(xiàn)金是向朋友王某飛借的。
2.被害人黃某乙斌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3月20日12時許,黃某火在廈門拿了300萬元現(xiàn)金裝在三個袋子里,讓他和胡某添到安溪送給一個人,他不知道對方名字,電話是17*****4788,黃某火讓他到安溪后打該電話聯(lián)系,等對方轉(zhuǎn)賬了再把現(xiàn)金交給對方。胡某添開車載他到安溪后,他與對方聯(lián)系并讓胡某添開車到安溪縣二環(huán)路約定地點,鄭某彬上車后打開包一捆一捆地數(shù)錢,看完打電話說要讓人匯款,打完電話后,胡某添將車又往前開了一二百米左右才停車,他看到后面有二三個男子穿著警服追上來,胡某添開車跑走。車子開到一個橋頭,鄭某彬就拿一本警官證和手銬說是警察,已經(jīng)跟他們很久了并叫停車,胡某添把車停在橋頭右拐靠路邊的位置,鄭某彬拿著手銬要把胡某添銬起來量,胡某添打開車門逃跑,他也跑了。他與胡某添跑上一輛安溪開往廈門的客車,在車上越想越不對勁,就馬上下車又趕往當時停車地點,發(fā)現(xiàn)車子還在,但車上的300萬元現(xiàn)金不見了,他就打電話給黃某火,后與胡某添開車回廈門。經(jīng)辨認照片,確認了鄭某彬。
3.被害人胡某添的陳述,證實2016年3月20日12時許,黃某火打電話說黃某乙斌要到安溪去,讓他順便載去,他就開車去黃某火住的地方去載黃某乙斌,黃某乙斌上車還帶了三個行李袋,并把行李袋放在車后排座位上,后坐到副駕駛座上。快到安溪時,黃某乙斌打了個電話,黃某乙斌就叫他往金沙水岸方向開,開到一座橋的時候,黃某乙斌看到公路邊有個手拿紅色雨傘的男子,讓他把車開過去停下來,黃某乙斌叫那名男子上車,那男子上車坐后排。黃某乙斌叫那男子點錢。那男子就把放在后座座位上的三個袋子中的一個袋子打開,黃某乙斌回頭和那男子一起點錢,剛點了一會兒錢,黃某乙斌從后窗看到穿著警服的人站在那邊,就叫他趕緊開車,他回頭往車后面看,見車后排車門旁邊位置站著一個穿警服的男子,就開車往官橋方向跑了。他開車沒多久,后排的那名男子就從口袋里拿出一本警官證自稱是警察,讓他停車,他不敢停,繼續(xù)往前開,那人就要搶他放在褲兜里的鑰匙,沒搶到,那名男子就拿出一副手銬要銬他右手,他甩了一下手,車子就偏了方向沖上路邊的綠化帶,車熄火后他打開車門跑了,黃某乙斌也跑了。他跟著黃某乙斌看到一輛安溪開往廈門的大巴就上車,后發(fā)現(xiàn)不對,二人又下車,黃某乙斌打了一個電話,他就和黃某乙斌又乘坐龍門往安溪專線的客車去之前停車的位置,發(fā)現(xiàn)他寶馬汽車還在原處,車門是關(guān)的,他用車鑰匙打開車門,黃某乙斌去后排查看,發(fā)現(xiàn)之前放在車上的三個行李袋不見了。黃某乙斌又打了一個電話,后二人開車回廈門。黃某乙斌說里面袋子裝有300萬元現(xiàn)金。
4.證人王某飛的證言,證實2016年3月17日,他借給黃某火150萬元現(xiàn)金,該筆借款沒有寫欠條,當時他有事情先走,就說好過幾天再去補欠條。該筆款項是平時做生意賺來,后來陸續(xù)從銀行取出放在家里。案發(fā)當天,他直接從家里拿現(xiàn)金借給黃某火,黃某火未說明借款用途。
5.證人謝某顯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3月10日左右,某甲店里租車,交了700元的租車費,其中200元是租車費,500元是押金。王某清第二天還車時押金沒有退還給他。到了3月20日,某乙店里租了一輛車牌為閩CU****的尼桑新陽光小汽車,3月21日10時許,王某清還車。王某清租車時將身份證和駕駛證存檔,租車電話是18*****3687。經(jīng)辨認照片,確認王某清即是租車男子。
6.證人林某珠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3月,丈夫鄭某彬經(jīng)常帶二三個男子到安溪縣**鎮(zhèn)**廣場**號樓家中不知商量何事,其中一個男子叫黃某甲,還有一個叫“明貴”的本地人。經(jīng)辨認照片,確認黃某甲。
7.證人歐某蘭的證言,證實她是廖某途的女朋友,黃某甲是廖某途的老鄉(xiāng),大約是2016年年初,黃某甲去她租房把廖某途叫出去,之后就沒有再見過黃某甲。
8.證人陳某華的證言,證實她于2019年3月6日陪丈夫黃某甲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9.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guān)于2019年5月20日,對鄭某彬位于安溪縣**鎮(zhèn)**小區(qū)4號樓1401室的住處進行搜查,查獲男式短袖警服2件。
10.監(jiān)控錄像及辨認截圖等材料,證實:黃某甲于2019年4月7日,指認案發(fā)現(xiàn)場的路面監(jiān)控錄像(二環(huán)路聚豐工藝品橋?qū)γ婵冢┙貓D中,有三個在跑的男子,是廖某途、覃某廳和本人;廖某途于2016年4月26日,指認案發(fā)現(xiàn)場的路面監(jiān)控截圖中,在跑的三個男子,是覃某廳、黃某甲和本人;覃某廳于2016年4月16日,指認案發(fā)現(xiàn)場的路面監(jiān)控截圖中,在跑的三個男子,是廖某途、黃某甲和本人。
11.汽車租賃合同、駕駛證復(fù)印件,證實王某清于2016年3月20日12時29分租用車牌號閩CU****小型汽車,2016年3月21日10時10分還車。
12.手機通話記錄單、移動電話查詢情況表,證實王某清和同案犯胡某貴、黃某甲、覃某廳、廖某途等人在案發(fā)前后的通話情況。
20.安溪縣公安局合同人員審批表、安溪縣公安局、城廂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材料,證實:鄭某彬于2012年2月6日開始在安溪縣公安局城廂派出所任輔警,2016年6月26日辭職,在擔任輔警期間其無獨立執(zhí)法權(quán)限,無獨立使用警械權(quán)限,著協(xié)勤制服。黃某乙斌于2017年12月11日入職安溪縣公安局金谷派出所任協(xié)勤人員,2021年3月31日辭職。
1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閩刑終309號刑事判決書等生效判決書,證實確認本案事實及同案犯鄭某彬、胡某貴、黃某甲、廖某途、覃某廳因本案被判刑情況。
14.受立案文書,證實本案被害人黃某火于2016年3月21日8時14分報案,被幾個自稱警察的男子拿走其現(xiàn)金300萬元,立案時間2016年3月21日。
15.同案人的到案經(jīng)過和戶籍證明材料、前科材料,證實本案同案人鄭某彬、黃某甲、廖某途、覃某廳,胡某貴的到案情況及身份情況、前科情況。
16.抓獲經(jīng)過,證實公安機關(guān)抓獲王某清的經(jīng)過。
17.戶籍材料等,證實王某清的身份等基本情況。
18.同案犯鄭某彬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供認2016年年初,胡某貴跟他說胡某添幫人洗錢,可以通過黑吃黑的方式把對方的錢騙過來,還介紹認識了王某清。3月10日左右,他們?nèi)松塘咳绾悟_取胡某添的錢,他提議可以冒充警察讓對方私了。過了二三天,他叫黃某甲幫忙,四人在安溪縣**鎮(zhèn)**小區(qū)的家中商量,黃某甲說可以再叫兩個老鄉(xiāng)幫忙,后確認了各自分工及分贓方案。又過了十天左右,王某清、胡某貴、黃某甲又來到他家,王某清、胡某貴給了他和黃某甲一人一部諾基亞黑白手機,他們也各自拿一部,四人互存了號碼。他使用該手機與胡某添聯(lián)系,要求洗260萬元黑錢,并約在安溪縣**鎮(zhèn)**路**期工地附近交易,當晚他拿了一件黑色的協(xié)警警服外套給胡某貴和王某清,叫他們?nèi)ソ灰讜r拿給黃某甲穿。具體分工情況是:胡某貴負責現(xiàn)場附近望風、他負責上車與對方談洗錢的事情,王某清負責開車接人,黃某甲和兩個老鄉(xiāng)負責冒充警察去盤查對方的車輛。3月20日12時許,胡某貴、王某清、黃某甲和其兩個老鄉(xiāng)先到現(xiàn)場。13時30分左右,他也到現(xiàn)場,黃某甲和兩個老鄉(xiāng)按照計劃在現(xiàn)場附近躲著。不久,胡某添開車到達現(xiàn)場,副駕駛上還坐了另一個人。他上車坐在后排,看到對方帶來的三個旅行袋的現(xiàn)金,他點了一下共260萬元,就打電話暗示黃某甲,黃某甲就穿著那件協(xié)警服和兩個老鄉(xiāng)從車后走上來,黃某甲要拉開后車門,胡某添從后視鏡看到后就開車走了。他叫胡某添停車,但胡還一直加速往廈門方向開,他就自稱是公安人員,并站起來搶方向盤,車輛駛過澳江橋頭后撞上路邊的花圃,胡某添和同車男子下車逃跑。他下車查看,見黃某甲和那兩個老鄉(xiāng)也追上來,后王某清也開車到現(xiàn)場,他們幾人把車上的現(xiàn)金搬到王某清車上,后一起坐車離開現(xiàn)場。當晚6時許,他與黃某甲、胡某貴、王某清把錢帶到他家中進行清點、分贓,他分到40萬元,黃某甲分到55萬元,剩下的王某清和胡某貴全部拿走。經(jīng)照片辨認,確認黃某甲。
19.同案犯胡某貴的供述,供認2016年3月20日11時許,妻子王某珍的表哥王某清來找他,說要租車載幾個人一起去討債,后他在小區(qū)后門等待,王某清自己去租車。過一會兒,王某清開了一部小轎車過來載他,后又到三江豪苑附近先后接了廖某途、覃某廳、黃某甲,將他們送到距離二環(huán)路前的澳江橋前面四五百米左右處,四人下車,王某清就開車走了。十幾分鐘后,他打電話給王某清,往回走找到了停車在路邊的王某清,見鄭某彬拿了一袋東西給王某清,王某清叫他將該袋東西轉(zhuǎn)交給黃某甲,鄭某彬還拿了一部手機讓他一并交給黃某甲,還交代黃某甲手機如果有響就要接聽。他將那袋東西和手機交給黃某甲后就離開現(xiàn)場回家。后王某清打電話讓他到城廂派出所會合,說和鄭某彬騙了別人一筆錢,他打電話給鄭某彬,鄭某彬?qū)⑺麄兌藥У狡浼遥衍嚿先鼥|西也拿上來,黃某甲隨后也趕到,經(jīng)清點,袋子里的現(xiàn)金共260萬元。鄭某彬和王某清說是利用別人國外轉(zhuǎn)錢過來的時間差騙的錢,王某清說他介紹鄭某彬給其認識,所以他分得20萬元。
20.同案犯黃某甲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供認2016年3月間,鄭某彬讓他到其家中,他到時候見胡某貴和王某清也在,他們?nèi)私兴ピ俳袃蓚€老鄉(xiāng)幫忙“討債”,并答應(yīng)事后要給他們好處。他就叫了廖某途和覃某廳幫忙討錢。案發(fā)當天,鄭某彬說別人在洗黑錢,他們幾個人要去騙對方300萬元,事后可以分給他們?nèi)?0萬元,鄭某彬還安排他穿警服。后鄭某彬叫他和廖某途和覃某廳在安溪縣**鎮(zhèn)**村嘉盛服裝廠門口等他,鄭某彬叫兩個安溪本地人開著一部銀色的轎車來載他們?nèi)?。開車的就是王某清,坐在副駕駛座的是胡某貴。王某清和胡某貴把他們?nèi)溯d到安溪縣**鎮(zhèn)**期**附近,并叫他們在路邊的磚垛圍墻那邊等。他們?nèi)司驮诼愤呥M去的一個圍墻躲著,一會兒,胡某貴拿了一件警服外套和警帽給他,他就穿上,后又拿了一部諾基亞的黑白屏手機給他,說等下會打這部手機,他接到電話以后就一起追出去。他和廖某途、覃某廳等了半個小時左右,他接到電話對方說車都來了怎么沒有追出去,他們?nèi)笋R上跑出去,看到一部寶馬越野車開過來,鄭某彬坐在那部車的后排,搖下車窗招手示意他們?nèi)俗愤^去,還說:“過來啊”,他們就追過去,那部越野車也開了一小段路后才在路邊停下來,他就往車輛的駕駛室這邊追過去,廖某途往副駕駛座那邊追過去,覃某廳追在后面。他伸手打開駕駛座后排的車門剛要上車,那部車就加速開走了,那部車開走時后排的車門還沒有關(guān)上。車子開跑后,他們?nèi)司屯刈撸^了一二分鐘后,鄭某彬又撥打電話來說在前面橋頭,問怎么沒有追上去,他們?nèi)司妥返綐蝾^那邊,看到剛才追的那部車停在橋頭紅綠燈那里,車門開著,車上沒有人,鄭某彬站在車旁。不久,王某清開著之前載他們的那部銀色小轎車過來停在對方那部車旁邊,鄭某彬就把對方車上的三袋東西搬到王某清的車上,然后叫他和廖某途、覃某廳上車。胡某貴拿著雨傘和鄭某彬站在路邊,后胡某貴沒有上車?;厝ミ€是王某清開車,王某清把他們?nèi)齻€人載到安溪縣蓬萊鎮(zhèn)的一個橋頭那里,叫廖某途、覃某廳下車,然后載他到安溪茶都,讓他下車。他們就載著那三袋東西走了。胡某貴交給他的那部手機都沒有使用過,后那部手機和警服、警帽就一起扔在王某清的車上。當天18時許,鄭某彬就叫他去安溪縣鳳城鎮(zhèn)縣政府門口新華都小區(qū)的14樓家中,王某清和胡某貴也在,他們?nèi)艘呀?jīng)分好錢,拿了45萬元給他,他說300萬元怎么才分45萬元,他們?nèi)苏f上面還有人要分錢。他就拿著錢走了,后分給廖某途、覃某廳各5萬元。經(jīng)辨認照片,王某清是開車的人,胡某貴坐副駕駛室,并確認鄭某彬、廖某途、覃某廳參與。
21.同案犯廖某途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供認他與黃某甲是老鄉(xiāng),是三年前在安溪縣認識的。案發(fā)前的幾天,黃某甲叫他幫忙做事情,并說事后會給一些好處。2016年3月20日中午,黃某甲找他到樓下坐上一輛小轎車,車上共有四個人,王某清開車,他和黃某甲、覃某廳坐后排,副駕駛座坐著胡某貴。王某清把他與黃某甲、覃某廳載到安溪縣**鎮(zhèn)**路公交站牌后面磚垛位置,也就是現(xiàn)場安溪縣**鎮(zhèn)**期**附近,叫他們下車,他和黃某甲、覃某廳、胡某貴就走到圍墻那里。13時許,胡某貴拿了一部黑色帶按鍵的小手機給黃某甲,叫他們?nèi)说溶噥淼臅r候要沖出去跑到車旁邊去。后王某清開車離開,胡某貴沒有離開,在附近看著他們?nèi)?。過了一會兒,黃某甲走了出去,回來后身上換了一身警察的制服,還戴著警帽。等了快一個小時,黃某甲接到電話后說:“跑出去”。他們?nèi)司蛷膰鷫ε艹鋈?,見馬路邊停著一輛黑色小轎車,黃某甲就說跑到那輛小車旁邊,他們就朝那輛寶馬車跑過去。他們?nèi)藙倗闲∞I車,小轎車就以很快的速度往龍門方向開走了,他們?nèi)司屯刈?。走了沒幾步,黃某甲又打電話就叫他們一起再去追車,三個人就開始追趕,看到逃跑那輛小轎車停在紅綠燈的路邊,駕駛座車門開著,車上沒有人。王某清的小轎車也在停在逃跑的那輛小轎車邊上。他們?nèi)俗叩叫∞I車旁,王某清就叫上車,覃某廳坐在副駕駛座上,他和黃某甲坐在后車座。小車后排坐著鄭某彬,鄭某彬還戴一個鴨舌帽,座位上多出三個袋子。王某清把他們?nèi)溯d往安溪蓬萊鎮(zhèn),車子開到清水巖橋頭那里,黃某甲和王某清就叫他和覃某廳下車,王某清就載著黃某甲離開。之后,黃某甲分給他5萬元。黃某甲不是警察,穿警服是不正常的,當時知道黃某甲肯定是帶他們做什么違法犯罪的事情。經(jīng)辨認照片,確認了王某清、胡某貴、鄭某彬、黃某甲、覃某廳,并辨認作案當時藏匿地點、追趕車的地點及車停的位置。
22.同案犯覃某廳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供認他與廖某途受黃某甲召集,參與二次追趕寶馬車輛的過程,事后黃某甲分給他和廖某途各5萬元贓款,并要求他要更換手機卡并離開安溪。經(jīng)辨認照片,確認了黃某甲、廖某途參與,并辨認作案當時藏匿地點、追趕車的地點及車停的位置。
23.上訴人王某清的供述,供認案發(fā)之前他做載客司機,載過一個叫“小蔡”的男子。2016年3月20日,他根據(jù)“小蔡”提供的線索伙同胡某貴等人參與本案搶劫。分贓時其取走現(xiàn)金110萬元,其中85萬元給了“小蔡”,其只分贓25萬元。案發(fā)當天所駕駛的車輛是他租的,租車時使用135****3826的電話。他不知道“小蔡”的真實身份,也沒有其聯(lián)系方式。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開庭審理舉證、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各相關(guān)證據(jù)間能夠相互印證,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根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關(guān)于上訴人王某清的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本案搶劫數(shù)額300萬元的事實不清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黃某火、黃某乙斌、胡某添均陳述被搶300萬元現(xiàn)金,同案犯黃某甲亦供認劫得300萬元,原判認定的數(shù)額并無不當。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王某清及其辯護人所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組織、指揮者鄭某彬,與同案犯胡某貴相當,并非主犯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搶劫共同犯罪中,王某清伙同鄭某彬、胡某貴事先合謀以冒充警察的方式劫取被害人財物,之后王某清為主租車,并參與運載作案人員,在劫得財物后又開車運載現(xiàn)金離開現(xiàn)場,且事后分得110萬元贓款,王某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該訴辯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冒充人民警察劫取被害人現(xiàn)金300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且搶劫數(shù)額巨大。在搶劫共同犯罪中,王某清伙同同案犯鄭某彬、胡某貴事先合謀以冒充警察的方式劫取被害人財物,為主租車并參與運載作案人員,并運載贓款離開現(xiàn)場,事后參與分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判根據(jù)王某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相關(guān)量刑情節(jié),對其作出了罰當其罪的判決,王某清及其辯護人所起原判量刑過重的訴辯意見不能成立。綜上,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六)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何文春
審判員 江愛響
審判員 鄭巧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楊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