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縣人民法院
(2018)鄂1223刑初285號
2018年09月21日
案由
強制猥褻、侮辱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崇檢(未檢)刑訴(20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渠某犯強制猥褻罪,于2018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09月04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黃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渠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01月09日6時學,被告人渠某在某某縣第一中心上學途中,尾隨被害人王某(女,2006年02月08日出生,某某縣大集中學7年級學生)至該校南大門門前人行道上,從身后捂住王某的嘴巴,強行撫摸其陰部。
2018年01月15日6時許,渠某用同樣的方式再次在某某縣第一中學南大門門前人行道上捂住劉某(女,2001年01月19日出生,某某縣第一中學3年級學生)的嘴巴,強行撫摸其陰部。
針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書證,被害人王某、劉某的陳述,被告人渠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渠某以暴力方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渠某的刑罰。
被告人渠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8年01月09日6時學,被告人渠某在某某縣第一中學上學途中,尾隨被害人王某(女,2006年02月08日出生,某某縣大集中學7年級學生)至該校南大門門前人行道上,從身后捂住王某的嘴巴,強行撫摸其陰部。
2018年01月15日6時許,渠某用同樣的方式再次在某某縣第一中學南大門門前人行道上捂住劉某(女,2001年01月19日出生,某某縣第一中學3年級學生)的嘴巴,強行撫摸其陰部。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移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的相關證據有: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2、被害人王某、劉某的陳述;3、被告人渠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渠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質證時均無異議。以上證據取證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明被告人渠某強制猥褻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渠某以暴力的方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渠某系學生身份及歸案后能坦白其罪行,認罪悔罪并取得對方諒解,綜合考量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機會,依法對被告人渠某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渠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余明華
人民陪審員程光正
人民陪審員龐青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