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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晉03刑終42號婚戀詐騙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4-02-08   閱讀:

馮某某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晉03刑終42號

2020年04月08日

案由:詐騙罪

案件類型:刑事二審

案件概述

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審理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9)晉0321刑初192號刑事判決,判后,原審被告人馮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核實證據(jù),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

1、2017年9月份期間,被告人馮某某與劉某某通過微信聊天認識開始談戀愛。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馮某某在未告知其父母及親友,且未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與劉某某舉行了婚禮儀式。二人在婚禮期間,劉某某父母給付被告人馮某某彩禮錢共計11萬元,其中6萬元用于購買車輛(該車于2017年11月16日購得,后于2017年11月24日登記所有人為馮某某由馮某某與劉某某共同使用;又于2018年4月2日過戶給劉某某,并交于劉某某使用)。二人同居后,被告人馮某某以其開美容院買產(chǎn)品補貨款、給其干媽公司補稅款等各種理由,向劉某某借錢,后雙方因瑣事產(chǎn)生矛盾,劉某某遂讓被告人馮某某給其補打借條,并向被告人馮某某索要。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馮某某在平定縣冠山鎮(zhèn)中社村劉某某家,在劉某某及其家人毆打、逼迫下打條總數(shù)為60萬元,因打欠條一事,向平定縣公安局刑警一中隊報警,平定縣公安局出具情況說明證實:“我局偵查員已于2019年7月1日和7月2日對馮某某進行詢問(詢問筆錄已附卷起訴),馮某某稱其被劉某某和其家人毆打、威脅的情況下打了60萬欠條,后稱60萬為誤解,實際為18.97萬,并稱還想跟劉某某繼續(xù)生活,就沒有再追究以前的事。通過詢問劉某某和其母親以及調(diào)取東升派出所的出警記錄,均無法證實馮某某被劉某某及其家人毆打、威脅的情況下打了60萬欠條(后改為18.97萬)一事,故我局刑警一中隊未受理此案?!?/p>

2019年2月27日4時1分,馮某某(馮某某之父)因被告人馮某某在平定縣冠山鎮(zhèn)維社村劉某某家發(fā)生糾紛一事,向平定縣公安局東升派出所報警,平定縣公安局東升派出所出具出警經(jīng)過證實:“2019年2月27日4時1分,我所接到110指揮中心派警:馮某某報警稱在平定縣冠山鎮(zhèn)維社村發(fā)生糾紛。我所民警迅速出警趕赴現(xiàn)場,出警到現(xiàn)場經(jīng)了解,馮某某的女兒馮某某和維社村劉某某因找對象發(fā)生糾紛。劉某某稱馮某某和自己找對象已辦事,但未領結婚證,雙方在處對象期間馮某某約花費劉某某十幾二十萬元人民幣,據(jù)劉某某反映馮某某除與自己處對象外,還與平定縣西郊村一名男子、太原的一名男子都處著對象,懷疑馮某某的行為屬于騙婚。我所民警將現(xiàn)場了解的情況當場反饋給110指揮中心,指揮中心將該警情轉(zhuǎn)派給刑警大隊,我所民警與刑警大隊取得聯(lián)系,告知雙方當事人到刑警大隊報案具體反映情況,且事后雙方當事人到刑警大隊報案,我所民警當天在處警過程中未發(fā)現(xiàn)劉某某及其家屬逼迫、威脅、毆打馮某某打欠條一事。”

2019年3月3日,劉某某到平定縣公安局刑警一中隊報警稱被馮某某騙了其17.97萬元。后劉某某取消了報案。2019年6月12日,劉某某作為原告以馮某某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民事訴訟,2019年8月1日劉某某主動向本院申請撤訴,同日本院作出(2019)晉0321民初1124號民事裁定書準許劉某某撤訴。2019年8月2日,本院以劉某某與馮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馮某某涉嫌犯罪,移送平定縣公安局。同時,劉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再次向平定縣公安局報案詐騙17.97萬元。平定縣公安局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此案,于2019年8月24日立案偵查。

2019年8月20日,劉某某向平定縣公安局提交“今借到劉某某人民幣14萬元(拾肆萬元整)所有現(xiàn)金已全部收到,約定于2019年2月5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除給付本金外并支付違約金壹萬元整借款人:馮某某借款人身份證號:1403××××0923借款人地址:宏泰新城2018年11月2日”及“借款人馮某某身份證號:1403××××0923出借人劉某1(劉某某之父)身份證號:1403××××0615因個人原因于2018年1月1日向出借人劉某1借款人民幣叁萬玖仟柒佰元(支付方式現(xiàn)金),小寫39700元期限為2019年2月27日歸還本息,如不能按時歸還愿承擔所產(chǎn)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借款人馮某某電話:182××××8693日期2019.1.1”借條各一支。被告人馮某某對39700元借條予以否認該事實。

2019年10月10日,劉某某向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提交“我自愿向劉某某澄清所有一切事實真相我和劉某某所說的干媽一切都是假的,所謂我說的干媽偷稅漏稅打官司、死亡、火化一切都是為了讓劉某某相信我有干媽,干媽有錢有財產(chǎn)可以分到劉某某以及劉某某親戚頭上,我才可以向劉某某家人借到錢,都是騙劉某某的,以上所說全部真實,我愿承擔一切相關的法律責任。簽名為馮某某時間2019年2月25日”一份。庭審中,被告人馮某某承認其說過假話,也借過錢,但不是指控那么多,借條是被迫打下的。

2、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馮某某以找對象、結婚之名義取得郝某某信任后,以給其父親看病、開美容院買產(chǎn)品補貨款、給其干媽公司補稅款、購買樓房及新買樓房裝潢需要錢等理由,騙取郝某某人民幣共計54730元。2019年3月6日,郝某某向平定縣公安局刑警二中隊報案稱被馮某某騙了其54730元,后平定縣公安局于2019年6月3日受理此案,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偵查。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平定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等證實案件來源;

(2)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基本身份情況;

(3)平定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二中隊出具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馮某某到案詳細經(jīng)過;

(4)被害人郝某某陳述證實:我被騙了54730元,今天來平定縣公安局報案,從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份,我被一個叫馮某某的女子騙了。她以和我找對象為名,先后以買房子、裝修房子、給她家人看病等理由騙我的。我和馮某某是初中同學,當時還找過幾天對象,初中畢業(yè)后,我們一直也聯(lián)系著,但是后來也不找了。2018年4月份的時候,馮某某在微信上跟我說她買樓啊,跟我借2萬元,我跟家人說了一聲,就在西郊村我家中,將2萬元現(xiàn)金親手給了馮某某。到了2018年10月份,我跟馮某某說要不找找對象吧。馮某某當時也同意了。過了幾天,馮某某說她爸手指頭斷了,需要醫(yī)療費,跟我要了2000元。到了11月10日左右,馮某某跟我說她懷孕了,商量商量結婚的事情吧,我說行了。過了幾天,她說裝修家呀,跟我要了4000元,后來她跟我說,她家人及她的干媽和親戚都商量好了,要和我結婚。還說等懷孕到了三個月再去醫(yī)院檢查,讓我把家裝修了,并且要131400元的彩禮。當時我也同意了。過了幾天,馮某某跟我要兩萬元的裝修費用,我在西郊村家里給了她。后來我就和她一起去了她家看望她的父母,我們是下午去的她家,她的父母當時都在家,但從沒提起過結婚的事情,到了晚上,我叫她家人到外面吃頓飯,她家人也沒去,后來我就回了我家。過了半個月左右,馮某某跟我說,她經(jīng)營的美容店賠了,跟我要了3600元。又過了幾天,她說她干媽得了癌癥晚期了,以前她干媽幫她經(jīng)營店里的生意,需要給人發(fā)工資,她又跟我要了2000元。又過了幾天,她說需要給她干媽買藥,跟我要了3130元。過了兩天,她又說她店里需要賠償顧客1000元,就又跟我要了1000元。到了她懷孕3個月的時候,我叫她去檢查,她死活不去,我就背著她去了她家里,結果她媽跟我說馮某某是騙人了,我才意識到馮某某是騙我錢的。后來,我就向馮某某要錢,她不給,她說要錢就去找她的父母,我就去找她的父母,但是她的父母又說要錢就找馮某某。他們雙方相互推脫,就是不還我錢,我實在沒有辦法,就來公安局報案了。有四萬元我是現(xiàn)金給了她的,沒有憑據(jù),剩下的錢是微信轉(zhuǎn)賬,我可以提供相關截圖。我和馮某某現(xiàn)在沒有聯(lián)系,事后,她就不知道去哪里了,我聽說她之前就結婚了,可能在那家人家吧,我給她打電話,她也不接。

我和馮某某是初中同學,2018年10月20日左右,馮某某開始同意和我找對象的。2018年4月21日,馮某某說她自己在平定縣佳景買房需要錢,跟我借了20000元錢,當時我同意后就到平定縣西郊信用社取了20000元現(xiàn)金,馮某某打出租車到西郊后我給了她的錢。當時就我和馮某某兩個人,我們在出租車后面坐著,出租車司機看見來沒有我不清楚。借給馮某某的20000元錢沒有歸還,后來我們在2018年10月20日左右確定戀愛關系后就沒有提還錢的事情。2018年12月份的一天,馮某某通過微信聊天跟我說她懷孕了,她父母也同意我們結婚辦事,前提條件是先把平定縣宏泰新城她自己購買的樓房裝修好,馮某某還說先給她20000元裝修用,我當時就同意了給她20000元。到了12月5日時,我和馮某某一起回了西郊村我家里,我一個人到平定縣西郊信用社取了20000元現(xiàn)金,回到家后當著我母親的面給了馮某某20000元,吃完飯后馮某某就和我商量一起去買家具,在看家具過程中,馮某某說她叔叔給買好家具了,回去把錢給了她叔叔就行了,后來我母親就回家了,我和馮某某一起就回了宏泰新城她家。這20000元是馮某某跟我要來,我給了她的。不是戀愛關系的話我就不會給她錢,也不會借給她。

(5)被害人劉某某陳述證實:我來報案,我被馮某某騙了17.97萬元。2017年9月份我們認識,2017年12月11日舉行的婚禮,但沒有領結婚證,到現(xiàn)在也沒有生孩子。我是2017年9月24日在陽泉礦務局醫(yī)院住院期間通過微信加附近的人加上了馮某某,加上以后就開始聊天,出了院后我叫馮某某來我家見了第一次,之后我們就開始找對象,直到2017年12月11日在中社村我家舉行的婚禮。在舉行婚禮以前,我和她提過好幾次領結婚證,但馮某某以她媽是后媽關系不好,身份證和戶口本都她媽拿著,要不出來為由不跟我領結婚證,就包括我家給她家的11萬彩禮錢,都是給到馮某某手上。我們舉行婚禮前我和我家人都沒有見過馮某某的父母。結婚后馮某某告我說她有個干媽叫劉某3,在北京開母嬰會所時因偷稅漏稅,正在打官司,需要花錢就跟我借錢。后來馮某某還說要給我和家人以及親戚在她媽開的母嬰會所辦理工作,開始掛職,開工資但不用去上班,又跟我借錢,再后來以給我安排礦上的工作為由跟我借錢,還說她媽媽得了癌癥死了,要處理后事,又跟我借錢,反正馮某某前后都跟我說是借錢,我總共借給他17.97萬元,后來我覺得不對勁,就讓馮某某打欠條。在2018年11月2日馮某某給我打了一張14萬的欠條,在2019年1月1日又給我打了一張39700元的欠條,后來2019年2月27日一個名叫郝某某的男子聯(lián)系到我,說馮某某和她商量結婚,跟他要了52000元,他去宏泰新城找馮某某要錢,叫我一塊去,我才意識到馮某某跟我結婚后再找各種理由是騙我錢的行為,這樣我才報案的。

2019年2月26日,我知道了馮某某和西郊的一個男的背著我商量結婚了,我就給馮某某打電話叫她回中社村我家,但是馮某某就是不承認她和西郊的男子商量結婚的事。再加上馮某某跟我借錢的理由都是胡編的,我認為她欺騙了我,她還不承認。我當時很生氣,就朝她臉上扇了幾巴掌,還踹了她幾腳。當天晚上她家人報警,說我把馮某某弄走了,后來她父母和派出所的民警都去了我家,我就跟馮某某的父母商量還錢的事。派出所民警還問馮某某有沒有限制她人身自由,她說沒有,而且她也不走,她父母和我商量下先還我10萬。后來她父母和派出所民警都離開了。這是在打下借條后發(fā)生的事情。在打借條時我們?nèi)艺l也沒有打她和罵她,她也承認借我的錢,這樣她才給我打的借條。

2017年底,馮某某以開美容院買產(chǎn)品補貨款為由,向我借了兩萬元,這兩萬元是我在平定縣東升建設銀行通過ATM自動存款機存到馮某某給我提供的建設銀行卡號上了,我不確定是不是她本人的卡號,存錢時沒有注意。2018年期間,馮某某以她干媽劉某3打官司為由,總共借了我五萬元,這五萬元是我在平定縣東升建設銀行通過ATM自動存款機存到馮某某提供給我的建設銀行卡號上了,這個我不確定是不是她本人的卡號。2018年時馮某某以給她干媽公司補稅款為由,跟我借了三萬元錢,這三萬元錢也是在平定縣東升建設銀行通過ATM自動存款機存到馮某某給我的建設銀行卡號了,這個我不確定是不是她本人的卡號。2018年時,馮某某以她干媽住了看守所,需要送禮保人為由,跟我借了一萬元錢,這一萬元也是在平定縣東升建設銀行通過ATM自動存款機存到馮某某給我的建設銀行卡號了。2018年冬天,快過年呀,馮某某以給她干媽處理打官司的事,還跟朋友借了三萬六千元,需要花錢為由,我給了她三萬六千元錢現(xiàn)金,其中有一萬六千元是在中社村我家中給的馮某某,當時我父親、母親、還有一個鄰居叫殷某某在場來,其余兩萬元中的一萬錢也是快過年時在中社村給的她,還有一萬元錢是我在洗馬堰村的農(nóng)行自助存款機給她存到她的農(nóng)行卡里面的,這個農(nóng)行卡是馮某某本人的。2018年夏天時,馮某某說要給我家人辦工作,到她干媽的公司入職,需要買蘋果手機和蘋果平板電腦才能入職為由,向我要了兩萬元錢;馮某某說她干媽得了癌癥,在北京住院,她要去看她干媽,我通過微信給馮某某轉(zhuǎn)了5200元錢,馮某某說她干媽得了癌癥死了,需要火化和去東北辦理銷戶為由,跟我借了5000元錢,也是通過微信給她轉(zhuǎn)的。2018年6月份,馮某某說她有個爺爺死了,需要上禮,我通過微信給她父親轉(zhuǎn)了3500元錢,我后來問過馮某某父親,他父親說沒有問我要過這錢,我就問馮某某,她說她自己注冊了一個微信,以她父親名義跟我要的這3500元錢,至今為止,馮某某騙我的錢一毛錢也沒有還過我。我不確定是否都存在了馮某某的銀行賬戶,因為都是她給我的銀行卡號,我沒有注意戶主是否是馮某某本人,我不敢確定是否將錢都存到馮某某本人銀行卡上,我只是按照她給我提供的銀行卡號存的錢。

我和馮某某在2017年11月16日買過一輛寶駿牌汽車,當時裸車花了45000元,車上的馮某某的戶,2018年4月2日過戶給我,那會我們就鬧開矛盾了,我要求她把車過戶給我,她就給我辦了過戶手續(xù)。這車從買下到過到我戶上一直就是我開著了。我和馮某某結婚彩禮總共給了她11萬,這錢包括買車、三金、照相、買衣服、買手機,剩下的錢都馮某某拿了,后來買家具、辦酒席還花了大概三萬元,總共下來花了有14萬左右。當時馮某某她家人答應替馮某某還錢,但遲遲不還,我氣得不行就到公安機關報案,當時我主要是想向馮某某要回被騙的錢,而當時她也想跟我繼續(xù)一塊生活,我想著報警處理了她也沒有用,就去法院起訴了。

(6)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我當時懷疑馮某某騙我兒子錢的時候,我就去馮某某家找她,當時去了她家和她對質(zhì)馮某某騙我兒子錢的事情,剛開始她還不承認,到后來馮某某同意給我寫了個50000元欠條。過了一段時間,我又打聽到馮某某已經(jīng)結婚了,就又去找她,去了她家的時候,馮某某不在家,當時她的母親和弟弟在家,她的母親就和我說:“你把我女兒寫的欠條給我,以我的名義給你重新寫一個欠條”,之后她母親就給我重新寫了一個50000元的欠條。我就把馮某某以前寫的欠條還給了她母親。當時我覺得“欠條”這兩個字不合適,就想讓她的母親重新寫一個50000元的借條,但當時她的母親說:“我頭疼的,少休息下”,之后我就去了客廳坐著。過了一會,她母親拿著一個借條給到了我手里,我也沒有看,把條放在了包里。前面寫的那個欠條就給了她母親。當時我就在客廳坐著想等她們還我錢,過了一會我兒子的姐夫說看看那個條,我就從包里拿出她母親最后給我寫的借條,一看上面寫的是5元。我就把她母親撕掉的那兩個欠條的碎片都撿起來,一直等到她母親回來。因為當時我很生氣,也就沒有讓她重新寫個借條,就說:我拿著這5元的借條去告你。之后我們就走了。馮某某家在平定縣宏泰新城,第一次寫欠條的時候我和我兒子,我兒子的大媽郝素梅和大爺郝建瑞,對方是馮某某和她的父母。第二次寫欠條的時候我和我兒子,我兒子的姐夫石某,對方是馮某某的父母和馮某某的弟弟。

2018年12月5日,馮某某和我兒子郝某某一起回到我家,我兒子告訴我說馮某某自己在平定縣宏泰新城購買的樓房讓我家裝潢了,他去信用社取錢呀,我說你們也有了孩了,由你們哇!我兒子就出去取錢,過了一會我兒子取回錢來在我家當著我的面給了馮某某20000元錢,當時馮某某把錢裝到她自己的挎包里。后在我家吃了飯后,我還跟他們一起去買家具,在看家具的過程中,馮某某說她叔叔給買好家具了不看了,她和我兒子郝某某回了她媽家了,我自己一個人就回了我家了。

(7)證人劉某2證言證實:2017年11月份,我兒子劉某某跟我說他處了一個對象叫馮靜,也就是馮某某,他還來過我家一次,我當時不同意他們找對象,理由是處的時間太短,后來馮某某說她懷孕了,我沒辦法才同意他們辦事。商量辦事的時候,馮某某說她媽是后媽,經(jīng)常打她,她和她家人關系不好,不敢告訴家人,也拿不出身份證、戶口本領不了結婚證,我和劉某某都相信了,他還給了她11萬的彩禮,一直到舉行婚禮,我們都沒有見過馮某某的家人。辦事后馮某某基本就沒有在家住過,她跟劉某某說她有個干媽叫劉某3,在北京開母嬰會所打官司需要錢,后來還說她干媽死了也需要錢等等,反正是編造各種理由,經(jīng)常和劉某某借錢,劉某某就跟我拿錢,前前后后劉某某跟我拿了17萬多,這錢劉某某都給馮某某了。后來到了2019年2月份,我家的一個鄰居告訴我說西郊村的一個男的打問馮某某了,問馮某某是不是結婚了,現(xiàn)在馮某某要跟西郊村的這個男的談結婚,我們才知道馮某某背著我們跟西郊村的一個叫郝某某的男的談婚論嫁,我們把馮某某叫到中社家中,問她和郝某某談婚論嫁的事情,以及她借錢到底是要干什么,馮某某才承認了她跟郝某某談婚論嫁來。以前跟我們借錢的理由都是假的,劉某3就不是他干媽,也沒有打官司,也沒有死。所有的都是馮某某編造下的,我們才意識到被騙了,劉某某就到公安機關報案。

(8)證人殷某某證言證實:我認識劉某某,他是中社村我的鄰居,我認識馮某某,他是劉某某的老婆。我不知道馮某某是否騙過劉某某的錢,我就見過一次劉某某的父親劉某1給過馮某某一萬六千元現(xiàn)金。那是2019年春節(jié)前的兩、三天,當時是上午,我記得當時再有兩三天就過年了,我去劉某某家串門,當時我在他家看見馮某某哭著,她說有饑荒了,劉某1拿著一萬六千元現(xiàn)金數(shù)了數(shù),給了馮某某,劉某某也在場,具體他們講了什么我也記不清了,我看見后就沒理會回了自己家,別的情況就不清楚了。我也不知道劉某1為什么要給馮某某錢,只聽說馮某某還饑荒了,劉某1當時數(shù)了數(shù),都是百元面額的,數(shù)了一萬六千元就給了馮某某。劉某某和馮某某是夫妻關系,他們結婚的時候我還給上過禮。

(9)證人郝某1證言證實:馮某某是我的親生女兒。我開始不認識劉某某,后來才知道馮某某和劉某某辦過結婚酒宴,她們結婚的時候沒有告過我,他們結婚的事沒有告過我們,劉某某家屬也沒有和我家商量過此事,我們沒有參加馮某某結婚典禮。馮某某名下沒有房產(chǎn),她說過買房,她的事我都不清楚。我不知道馮某某是否以買房或裝修房子名義,跟劉某某、郝某某借過錢。馮某某向我要過戶口本或身份證,我沒有給她,她也沒說干嘛用。馮某某沒有給家里拿過錢,有時候回家只是買點菜和日常用品。我認識郝某某,他和馮某某是同學關系,后來找對象了,我不知道馮某某是否向郝某某要過錢。2019年2月23日下午,郝某某和他家里人去了我家,跟馮某某要錢了,要5萬元錢,說是兩個人找對象期間花的錢,我身體不好,我女兒怕我身體受不了,不管什么錢,同意給對方打條,說是一年只能還5000元錢,同意的話她就給打條,對方同意,馮某某就給打了一張5萬元借條,對方拿著條就走了。2019年2月27日上午的時候,劉某某和郝某某家里人都去了我家,說是讓我和馮某某父親出她們結婚期間和找對象期間花的錢,劉某某剛開始是要10萬元錢,后來又要10萬元錢,還要10萬的精神損失費,一會兒又是不給了明天翻倍了,郝某某家要5萬元錢,我家不給他們錢,對方的人就打我老公,我兒子就過去問為什么打我老公,對方的人就打我兒子,后來我老公就去了醫(yī)院了,對方就問我要錢,我說沒有錢,對方就說不給錢了就打了殺了的威脅之類的話,對方就讓我給打條,還讓我賣家和賣車還錢,我實在沒有辦法了,對方強迫我給劉某某家打了一張10萬元的條,郝某某家因為我女兒前面給打的條是每年還5000元,還的太慢,又讓我給打5萬元的條,我由于緊張,把五萬元錢給寫成5元錢了,后來我就來了刑警隊,他們在我家,后來他們發(fā)現(xiàn)我寫的條有問題了,就來刑警隊找我改條了,我說誰欠你錢了你找誰去,不要找我了。

(10)證人馮某某證言證實:馮某某是我親閨女,她和劉某某舉行了婚禮,但是我和她母親都不知道這事,她倆辦事的時候也沒有通知我和她母親。大概是2017年冬天臘月的一天,她回了家給了她媽一個手機,說是讓她媽用了,她媽翻看手機時,看見里面有馮某某跟別人結婚的照片了,問馮某某她才承認跟劉某某結婚的事情。馮某某跟我和她母親平時關系挺好的,她要什么我給她什么。馮某某與劉某某結婚一事,劉某某家屬沒有跟我家商量過。馮某某戶口本是我保管著了,她的身份證自己保管。馮某某沒有跟我們要過她的戶口本。我認識郝某某,他和我閨女是初中同學,我不知道郝某某和馮某某找對象的事情。郝某某家屬沒有跟我家談過郝某某和馮某某結婚的事情。馮某某名下沒有房產(chǎn)。我不知道馮某某是否買過房。我不知道馮某某是否以買房、裝修房子的名義跟劉某某和郝某某借過錢。馮某某在美容院干過,她沒有給家里拿回來過錢,只是偶爾買點水果和蔬菜。馮某某母親郝某1寫過欠條,2019年2月27日下午,劉某某的家人在宏泰新城我家里打了我和我兒子馮某1,還在我家肆意打砸,我就去了陽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當晚我回家后,郝某1跟我說劉某某的家人和郝某某的家人逼著她寫了欠條,給劉某某寫了十萬元的欠條,郝某某家人要求寫5萬元的欠條,但是筆誤,寫了5元錢的欠條。

(11)證人劉某1證言證實:我與劉某某是父子關系,劉某某是我兒子。我認識馮某某,她是我兒子劉某某的女朋友,大約在2017年11月份,我兒子劉某某跟我和他媽說他處了一個對象叫馮靜,也就是馮某某,他還來過我家一次。他們舉行過婚禮,但是沒有領結婚證,過了一段時間就不過了。我們家里當時不同意他們找對象,理由是處的時間太短,后來馮某某說她懷孕了,我們沒辦法才同意他們辦事。商量辦事的時候,馮某某說她媽是后媽,經(jīng)常打她,她和家人關系不好,不敢告訴家人,也拿不出身份證、戶口本領不了結婚證,我家人和劉某某都相信了,辦事時還給了她11萬的彩禮,一直到舉行婚禮,辦事后馮某某基本就沒有在家住過,我們都沒有見過馮某某家人。除了這11萬元彩禮錢,馮某某還跟我們家借過錢,共借過17萬多。馮某某跟劉某某說她有個干媽叫劉某3,在北京開母嬰會所打官司需要錢,后來還說她干媽死了也需要錢等等,反正是編造各種理由,經(jīng)常和劉某某借錢,劉某某就跟我拿錢,前前后后劉某某跟我拿了17萬多,這錢劉某某都給了馮某某了。后來到了2019年2月份,我家的一個鄰居告訴我說西郊村的一個男的打問馮某某了,問馮某某是不是結婚了,現(xiàn)在馮某某要跟西郊村的這個男的談結婚,我們才知道馮某某背著我們跟西郊村的一個叫郝某某的男的談婚論嫁,我們把馮某某叫到中社家中,問她和郝某某談婚論嫁的事情,以及他借錢到底是要干什么,馮某某才承認了她跟郝某某談婚論嫁來,以前跟我們借錢的理由都是假的,劉某3不是她干媽,也沒有打官司,也沒有死。所有的都是馮某某編造下的,我們才意識到被騙了,劉某某就到公安機關報案。馮某某當時跟我們借錢時沒有打條,沒有相關憑據(jù),我們借給馮某某的錢都是跟親戚借的,還有我的工資。(出示2019年1月1日借條)這張借條你是否見過?見過,這張借條是馮某某于2019年1月1日在我家親自給我本人打的借款39700元的借條。經(jīng)過是2018年11月之前,馮某某共向我們借錢14萬元,并于2018年11月2日給我們打借條14萬元,并承諾如不能按期歸還借款,除支付本金外一并支付違約金一萬元整。后來馮某某又去我家和我兒子過了幾天,在此期間又以給她干媽處理后事等需要錢為由跟我們借錢,先后借走近30000余元,這些錢都是我們給了我兒子以后,由劉某某轉(zhuǎn)給馮某某的,后來馮某某又親自從我手里拿走16000元現(xiàn)金。這些錢是分好幾次拿的。打借條時間(即2019年1月1日)是后來一次性打的條,錢是以前借的,不是當天借的。大約在2019年過年以前,16000元錢是在我家里給的,給錢時我老婆劉潤琴、兒子劉某某還有家里的鄰居叫殷某某也在場。這錢都是100元面額的,這錢是我當月的工資。除了這14萬元和39700元的借條外,我們沒有借給過馮某某其他的錢,也沒有讓馮某某打過其他條,打這兩支借條時我們沒有采取過暴力脅迫手段。

(12)簽名為馮某某時間2019年2月25日“我自愿向劉某某澄清所有一切事實真相”證實:我和劉某某所說的干媽一切都是假的,所謂我說的干媽偷稅漏稅打官司、死亡、火化一切都是為了讓劉某某相信我有干媽,干媽有錢有財產(chǎn)可以分到劉某某以及劉某某親戚頭上,我才可以向劉某某家人借到錢,都是騙劉某某的,以上所說全部真實,我愿承擔一切相關的法律責任。

(13)欠條、借條等證實被告人馮某某出具的借條及馮某某之母郝某1出具的欠條;

(14)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zhuǎn)賬截圖、山西省農(nóng)村信用社個人存款利息憑證、儲蓄存單、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查詢明細、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查詢明細等證實被害人被騙錢款聊天、轉(zhuǎn)賬詳細情況及被告人馮某某賬戶資金詳細流水;

(15)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列表、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等證實被告人馮某某辨認出劉某3;

(16)錄音證實本案相關情節(jié);

(17)平定縣人民法院移送函、(2019)晉0321民初1124號民事裁定書等證實平定縣人民法院受理的劉某某訴馮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馮某某涉嫌犯罪,依法移送案件等相關情節(jié);

(18)平定縣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關于“馮某某供述39700元欠條不是2019年1月1日打的,而是2019年2月26日打的,當時因劉某某和他家人對其進行毆打后出具”;“馮某某供述2019年2月26日在平定縣冠山鎮(zhèn)中社村劉某某家,其在劉某某及其家人毆打、逼迫下打條總數(shù)為60萬元,派出所民警到劉某某家處警?!蔽揖謧刹閱T已于2019年7月1日和7月2日對馮某某進行詢問(詢問筆錄已附卷起訴),馮某某稱其被劉某某和其家人毆打、威脅的情況下打了60萬欠條,后稱60萬為誤解,實際為18.97萬,并稱還想跟劉某某繼續(xù)生活,就沒有再追究以前的事。通過詢問劉某某和其母親以及調(diào)取東升派出所的出警記錄,均無法證實馮某某被劉某某及其家人毆打、威脅的情況下打了60萬欠條(后改為18.97萬)一事,故我局刑警一中隊未受理此案。

關于劉某某報警被馮某某詐騙179700元一案,我局經(jīng)過偵查認為,馮某某在和劉某某婚姻存續(xù)期間,編造理由、捏造事實(開美容院,其在北京的干媽做生意、死亡等事)對劉某某進行詐騙,馮某某已涉嫌構成詐騙罪。

(19)平定縣公安局東升派出所2019年12月24日出警經(jīng)過及接處警受理單等證實:2019年2月27日4時1分,我所接到110指揮中心派警:馮某某報警稱在平定縣冠山鎮(zhèn)維社村發(fā)生糾紛。我所民警迅速出警趕赴現(xiàn)場,出警到現(xiàn)場經(jīng)了解,馮某某的女兒馮某某和維社村劉某某因找對象發(fā)生糾紛。劉某某稱馮某某和自己找對象已辦事,但未領結婚證,雙方在處對象期間馮某某約花費劉某某十幾二十萬元人民幣,據(jù)劉某某反映馮某某除與自己處對象外,還與平定縣西郊村一名男子、太原的一名男子都處著對象,懷疑馮某某的行為屬于騙婚。我所民警將現(xiàn)場了解的情況當場反饋給110指揮中心,指揮中心將該警情轉(zhuǎn)派給刑警大隊,我所民警與刑警大隊取得聯(lián)系,告知雙方當事人到刑警大隊報案具體反映情況,且事后雙方當事人到刑警大隊報案,我所民警當天在處警過程中未發(fā)現(xiàn)劉某某及其家屬逼迫、威脅、毆打馮某某打欠條一事等接處警詳細經(jīng)過。

(20)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車輛注冊登記信息、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等證實被告人馮某某與劉某某就本案所涉汽車過戶等相關手續(xù)材料。

(21)被告人馮某某供述:我和一個叫劉某某的舉行過結婚儀式,他現(xiàn)在把我起訴到法院說我借了他錢,后來我和劉某某分開,又找了一個叫郝某某的,我們分開后,他和我要我們找對象期間,他給我花的五萬元。

我和劉某某是在2017年9月21日晚十點左后,通過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認識的,加微信后我們就開始聊找對象方面的事情,我當時就和他說我找對象的標準是年齡不能大我四歲,沒有疾病,有房有車有工作,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就不要聊了,他當時告我這些都行,就這樣我們在微信上聊了二十多天,他就提出和我見面,我也同意了,第一次見面時我去的他家,因為他當時砸傷腳了,行動不便,后來我們又見了幾次面,到了大概10月底的時候,我們就同居了,過了一段時間,他就提出想和我結婚的想法,然后我們就協(xié)商結婚的事情,協(xié)商的過程中我要求他家要買輛車,另外結婚不能有外債,他家人這兩點都同意了,我還和他家人說結婚的事情如果告我家的人,我家人是不會同意的,家人不同意就領不了結婚證,劉某某的母親和我說要是我家人不同意就不用告了,以后有了孩子,讓我抱著孩子回我家,家人看見也就同意讓我和劉某某領結婚證了,這些事情都解決后,我們就定了日子舉行了結婚儀式,那天劉某某的親朋好友都來了,但我家人一個都沒有來,因為當時我家人都誰也沒有告訴過。結婚前劉某某母親給了6萬元讓我們買車,后來我們買車、上戶花了5萬多,剩下多少錢我記不清了,這錢我給他媽來,但她沒有要,說我們結婚呀,自己買點東西,我就用剩下的錢給我買了一身衣服(多少錢我記不清了),買了一個鉆戒(3000元左右)、一個金手鏈(3400元左右),一副耳釘(900元左右),當時買這些東西的時候剩下的錢就不夠,我還自己貼了一些,但貼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其他的錢我就沒有花過了。

結婚前劉某某家里也沒有給過我11萬元的彩禮,我和劉某某結婚也沒有告父母,怕他們不同意我們結婚。我和劉某某也有了感情了,我就是怕告訴我父母后他們不同意,不讓我們結婚所以才沒有告他們。劉某某家及家人他們也沒有告訴過我父母,他們也沒有去過我家說過結婚的事情,我當時還讓他們?nèi)ズ臀腋改刚f結婚的事情,但他們家人不去,他媽說怕去了我家人不同意結不成婚。從我們結婚到2018年3月期間,我一直在他家住著,期間我發(fā)現(xiàn)他家的房還有貸款,另外劉某某比我大五歲,還有其他的瑣事,因為這些事,我和劉某某經(jīng)常吵架,最主要的事過年期間我還叫劉某某到我家走親戚,但他說他沒有法子,所以就沒有去,過完年以后,我叫劉某某去了一次我家,見了我父母,把我們結婚的事情告訴了他們,我父母就提出要在我家這邊也舉行一次婚禮,大概費用3、4萬元,因婚禮費用一事雙方一致沒有商量下結果,后來就因為這事劉某某讓我在家等結果,過了幾天,劉某某的家人來和我家人說劉某某不和我過了,其中提到了我和劉某某共同生活期間的各種費用的問題,但這件事情沒有商量下結果,最后說把結婚時買的車退回來,雙方走開就算了,過了幾天我就把車過了戶給了劉某某。分開以后我和劉某某偶爾也要聯(lián)系,也見過幾次面,吃過幾次飯,但沒有在一起居住過。結婚以后他家總共給過我4萬元,其中1萬元是結婚前照相時我墊付的,這1萬元是還給我的,另外3萬元我買了手機、平板、手表等物品,還購買了家用電器,剩余的我都日常消耗了。2018年11月的時候,劉某某說他和我結婚花了14萬元,這些錢都算到了我頭上,當時打欠條是劉某某及他的父母和我在場,讓我寫的欠條,大致內(nèi)容是馮某某欠著14萬元,最后有我的簽名,還摁了手印。這張欠條在他家人手里。我沒有給劉某某及家人打過39700元的欠條。

我和劉某3認識,她以前是我一個工作地方的經(jīng)理,她認了我做干女兒,她是吉林人,四十多歲,原先在陽泉濱河四樓有個叫“十二愿SPA”的美容院,她在那兒當經(jīng)理時,我是那兒的員工,她現(xiàn)在怎么聯(lián)系我不知道,2016年以后我從北京回來就沒有聯(lián)系了,以前她的電話或者其他聯(lián)系方式我都記不得了。我也沒有以安排劉某某家人到劉某3店里掛職工作、安排劉某某到礦上上班、以及我干媽得癌癥死亡處理后事等理由向劉某某借過錢。

我收到過劉某某的微信轉(zhuǎn)賬,每次200元到1500元不等,次數(shù)記不清了,總共轉(zhuǎn)了多少錢我也記不清,這些錢我平時消費花了??偣矎膭⒛衬臣凹胰颂幠眠^前面提到的60000元和40000元,還有就是劉某某微信給我轉(zhuǎn)的錢,微信具體轉(zhuǎn)了多少我記不清了。

我和郝某某是初中同班同學,初中時我們就找過對象,后來初中畢業(yè)后我們就沒有聯(lián)系了。2018年9月份的時候,當時我在家閑著沒有事看“快手”時看到了郝某某,我們就在網(wǎng)上聊了起來,我就和他說了我和劉某某的事情,聊了一段時間,郝某某就提出和我找對象,我就和他說我找對象的標準是有車有房養(yǎng)活起我就行,但當時我沒有答應和他處對象,期間我父親弄傷了手,我和郝某某借了2000元,過了幾天,郝某某叫我去吃飯,當時飯桌上有他媽、他老板、他同事,吃飯時他媽問我想找個什么條件的,我就把我的標準告訴了他媽,他媽說郝某某現(xiàn)在就能達到我要求的標準,想讓我倆處處對象,但我沒有表態(tài),后來也沒有說什么了,當天晚上我在平定京澳開了個房間,郝某某也沒有回家,我們在那兒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過了一段時間,郝某某叫我去了他家,那次我們又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那個月我該來例假的時候沒有來,我就懷疑是不是懷孕了,我用驗孕棒驗了兩次,都不是太明顯,但我告郝某某說我好像是懷孕了,他就說要帶我去檢查,我說稍等等,萬一是例假不準,這期間我和郝某某借過3000元用來還款,這3000后來我還給他了,還有一次是我以前開美容店的時候一個顧客要退產(chǎn)品,郝某某給我轉(zhuǎn)了700元,我把這700元退給顧客了。后來郝某某的母親知道了我可能懷孕的事情,他媽就到了我家說要帶我去醫(yī)院檢查,當時我媽就問是什么事,我說例假沒有來,有可能是懷孕了,然后他媽就和我媽說我們兩個結婚的事情,說到了彩禮上,我媽說彩禮的事情讓我拿主意,我就說了個66000,當時彩禮也沒有說下長短,我也不同意和他們?nèi)メt(yī)院檢查,他媽就說要不去檢查,我和郝某某找對象花的錢要賠他們,還要賠精神損失費共計50000元,我媽就問我這是什么錢,怎么花的,我讓我媽問他們,他們也沒有具體說就走了。過了幾天,我家人就讓我把郝某某和他媽叫到我家說這50000元的事,他們?nèi)チ撕笳f了說,最后他媽說不要了,就離開了。到了2019年2月23日下午的時候,郝某某和他媽及親戚,還有我們的同學到了我家,問我要那50000元,讓我打了個50000元的欠條,欠條上還寫明了什么時間還錢,每年最少還5000,他媽拿上欠條就走了。后來我還聽我媽說郝某某和他媽又去我家要錢,我媽當時因為緊張寫了一張5元的欠條給了他媽,再后來郝某某和劉某某家都報了警,當時郝某某說原先那張50000元條撕了,讓我又打了一張50000元的條,這張條上沒有寫具體的還款時間。從那以后我們就沒有聯(lián)系過了。在微信聊天時我問過郝某某如果要買房的話,他能不能借給我20000元,他說可以,但是他沒有給過我這錢,我也沒有在他家拿過他的錢。也沒有以裝修家為由和郝某某要過4000元、20000元。我和郝某某商量結婚時提過要131400元的彩禮錢。我和郝某某聯(lián)系是從2018年9月份開始一直到2019年2月份,期間有時我們一起吃飯,我結賬后,郝某某就通過微信把飯錢給我轉(zhuǎn)過來了,轉(zhuǎn)了幾次我記不清了,我記得有一次是一百元,總共轉(zhuǎn)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

我和劉某某認識,我倆是在2017年陰歷10月24日我和劉某某在平定縣冠山鎮(zhèn)中社村他家舉辦了結婚典禮,但是我倆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這種關系一直持續(xù)到2018年3月份,我倆因為種種矛盾,說好不過了,他的要求是我名下的車過戶給他。

我用尾號是8693的手機號注冊過微信昵稱,我記得用過兩個微信昵稱,一個是“你身后的我”,2018年9月份左右的時候,我跟郝某某談論找對象的時候,將“你身后的我”這個微信昵稱換成“顧我新安i”,這個微信昵稱用到2019年2月份左右。我有一個干媽,叫劉某3,但是已經(jīng)有三年多不聯(lián)系了,我有個微信號,跟別人介紹是我的干媽劉某3,我以我干媽劉某3的名義用這個微信號跟劉某某和郝某某聊過天,大致意思是我跟他倆生氣了,就用這個微信號以我干媽的名義勸勸他倆。微信號我記不清了,昵稱好像是“你”。我用這個微信號以我干媽名義跟劉某某聊天是我倆結婚前后吧,跟郝某某聊天是2019年1月份左右的事情。我沒有買過房,我以買房的名義跟郝某某借過兩萬元錢,但是沒有借下,他說他上班了,他媽也不同意,所以沒有借下錢,我記不清以裝修房子的名義跟郝某某借多少錢,但是肯定說過這事,因為他媽不同意,所以也沒有借下。這兩件事在微信上說過,私下里我倆也聊過。因為我當時需要還網(wǎng)貸了,我不能直接跟他說是還網(wǎng)貸了,跟他說買房或者裝修房子可信度高,還能借出錢,但是最后也沒有借下錢。我跟郝某某開始找對象是2018年9月份底左右,我以我父親手指頭斷了為由,問郝某某借過2000元錢,他是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給的我這2000元錢。我父親的手指頭沒有斷,是我父親給我打電話跟我說的時候,我沒有聽清,其實是跟我父親一個班的人手指頭斷了,不是我父親的手指頭斷了,但是我借錢的時候并不知道不是我父親的手指頭斷了。后來我告訴過郝某某不是我父親的手指頭斷了,是跟我父親一個班的人手指頭斷了,他說你拿上這錢花吧,我也就沒有給他退這2000元錢,當時我倆已經(jīng)開始找對象了。我記不清是否以裝修家的名義向郝某某借過4000元、以經(jīng)營美容店賠錢為由,向郝某某要過3600元錢、以干媽得癌癥,幫忙經(jīng)營她的店,需要給工人開工資,向郝某某要兩千元,我就沒有幫我干媽經(jīng)營過店。我記得以給干媽買藥為由,向郝某某要了3000多元,他是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給的我錢。因為我需要還網(wǎng)貸了,不愿意跟他說我借著網(wǎng)貸了,就編了個借口跟他要錢。跟郝某某要下的這3000多元都還網(wǎng)貸了。我直接跟他說還網(wǎng)貸的話,有損我的形象了,所以才跟他編了個借口要錢。我以店里面需要賠償顧客1000元為由,跟郝某某要了700元,他是通過微信給我轉(zhuǎn)的錢。

我跟劉某某說過干媽得了癌癥死了,需要處理后事,但是沒有跟他借過錢。

2018年11月2日,我給劉某某打過一張14萬的欠條,因為我倆結婚,買家具、辦酒席什么的花了14萬元,不找我來也花不了這么多錢,讓我給打個14萬的欠條了,我想著跟他誠心過日子了,就打了。2019年1月1日給劉某某了一張39700元的欠條,但是不是2019年1月1日打的,是2019年2月26日打的,他讓我把日期寫到2019年1月1日,我當時不愿意,劉某某和他家的人還打我來,我沒有辦法,才給他們打了這個39700元的欠條,而且劉某某和他家人逼著我打了60余萬元的欠條,我已經(jīng)向平定公安局刑警一隊報案了。60余萬元的欠條是在平定縣冠山鎮(zhèn)中社村劉某某家里面打的,我不給打,他們就不讓走,還打我,我才打的欠條,這件事我已經(jīng)向平定縣公安局刑警一隊報案了。

我用我的身份信息辦過一張農(nóng)行儲蓄卡、一張建行儲蓄卡、一張建行信用卡,額度是2萬2千元。劉某某在我們辦事前后的那段時間,給我往農(nóng)行卡存過四萬元。我的建行儲蓄卡存過錢,有零碎存過幾千塊錢,最多一次性存過一萬多元,具體我現(xiàn)在想不起來了,都是我自己存的,一部分是我自己從網(wǎng)上貸款的,一部分我和我媽要或者我媽給的,總共存了多少我想不起來了。我拿現(xiàn)金不方便就存在建行卡了,那錢我和劉某某一塊生活的時候花了。我的親爺爺在我十幾歲的時候就死了,我告劉某某的是另一個爺爺(我爸的大爺),去年大概八、九月份死的,因為這事劉某某沒有給過我或我家人錢。我名下沒有房產(chǎn),我父母名下有宏泰新城6-2-402,大概是在2014年買的,是我父母自己買的。2017年年底,我沒有以開美容院買產(chǎn)品補貨款為由和劉某某借了兩萬元;我和我干媽劉某3已經(jīng)四年沒有聯(lián)系了,我也不知道她是否打過官司;2018年期間,我以我干媽劉某3打官司為由跟劉某某借五萬元錢,但沒有借出錢來;2018年期間,我以我干媽的公司補稅款為由,跟劉某某借三萬元,但沒有借出來錢。(問:既然你不跟你干媽劉某3聯(lián)系了,那你為什么還要以你干媽劉某3打官司和公司補稅款為由,跟劉某某借錢)這只是個借口,因為我需要還網(wǎng)貸了,不想讓他知道我貸的款了,所以才編這些借口跟劉某某借錢,但沒有借出來錢,2018年我不知道我干媽劉某3公司是否補過稅款;2018年期間,我沒有以我干媽住過看守所,需要送禮保人為由跟劉某某借一萬元的話,也沒有借出來錢。2018年我不知道我干媽是否住了看守所。2018年期間,我沒有說過以給干媽處理打官司的事情,需要還借朋友的三萬六千元為由,向劉某某要了三萬六千元錢的話,也沒有這事。2018年期間,我沒有說過以給劉某某的家人辦工作,到干媽的公司入職,需要買蘋果手機和蘋果平板電腦才能入職,跟劉某某要兩萬元的事。2018年期間,我沒有以干媽得了癌癥,在北京醫(yī)院住院,要去北京看干媽問劉某某要5200元錢的事,2018年期間,我不知道干媽是否得了癌癥。2018年期間,我沒有以干媽得了癌癥死了需要火化和去東北辦理銷戶為由跟劉某某借5000元的事,2018年期間我不知道干媽是否得了癌癥死了,我們已經(jīng)四年沒有聯(lián)系了。2018年6月份,我以爺爺死了需要上禮為由,問劉某某要3500元,這事我說過,但是跟他說的是我叔叔馮華濤的爸爸死了,但沒有以這個理由跟他要過錢。

2019年2月26日晚上,劉某某和他家人打我的時候,逼著我寫過五、六張欠條,其中有幾張欠條都是我寫好還簽字按手印后,他們又說我寫的數(shù)額不對,還有精神損失費等等,又讓我繼續(xù)寫,而且我爸媽到了劉某某他家后,他們一會兒和我爸媽說需要我還60萬,一會兒又是30萬,一會兒又是20萬,具體我也不知道寫的那五、六張欠條哪張算哪張不算,我就按那五、六張欠條總數(shù)加起來大概是60萬報的警,但是后來劉某某在平定縣法院起訴我說的是18.97萬,現(xiàn)在看來是我給劉某某打的欠條,劉某某只起訴了18.97萬,其他的都作廢了。我當時不報案原因是,當時雖然劉某某打了我,還把我?guī)У綎|升佳園他的樓房住,但劉某某說還想跟我一塊過,也給我在石家莊找了份工作,還說要跟我共同償還他父母的債務,我也想繼續(xù)跟他一塊過,所以就沒有再繼續(xù)追究以前的事情。后來平定縣法院給我下傳票說劉某某以民間借貸糾紛去法院起訴我了,昨天我去平定縣法院咨詢答辯狀怎么寫的時候,順便問了問法院的工作人員說劉某某還逼我打了60萬的欠條怎么辦,法院的工作人員說讓我去公安機關報案才能處理,我才過來的。

2019年7月2日,我到平定縣公安局報案時被平定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我認罪,我都詐騙過郝某某和劉某某。我和劉某某是2017年9月21日認識的,于2017年12月11日舉行了婚禮,但沒領結婚證,也沒生過孩子。我總共和劉某某要過三次錢,總額大概11萬元多。第一次結婚時劉某某他媽給的6萬元現(xiàn)金買車,后面又零零碎碎給了4萬元錢買結婚用的東西,還有1萬元是微信轉(zhuǎn)賬,平時花了。具體情況是第一次是2017年10月中旬還是11月,當時沒有進家,就在劉某某家門口,劉某某母親在車上給我的現(xiàn)金,面額都是100元的。當時在場的就我、劉某某和他母親三個人。第二次是因為結婚照相、買家具等,他家當時沒錢,先是我自己墊的錢,后來他母親1萬1萬給我的,總共4萬。這4萬是劉某某給我打到銀行卡里的。第三次是微信轉(zhuǎn)賬的1萬,這一萬就是平時買菜什么的花了。這些錢都是他主動給的。這11萬中6萬元買了個車,拍結婚照花了1萬,另外還買了個手機、平板電腦還有一些家具,平時也花了點。2018年3月份劉某某和我分手后提出把車過戶給他,之后就把車過戶給劉某某,他就把車開走了。我沒有退錢,但東西都給他了,包括手機、平板電腦、家具以及鉆戒、項鏈、手鏈。給他買的手表及給他弟弟買的學習機都在他家。婚紗照也在他家。我以我干媽開會所偷稅漏稅打官司需要花錢向劉某某借過錢,但沒借出來。今年我以干媽得癌癥處理后事向劉某某借過大概2000元。我沒有以給劉某某及他家人、親戚在干媽開的會所辦理掛職手續(xù)開工資為由向劉某某借錢。我沒有以干媽住了看守所、需要送禮保人為由向劉某某借錢。我沒有以爺爺死了需要上禮為由向劉某某借過錢。2018年11月2日我給劉某某打過一張14萬的欠條,但不是在那時打的,是在2019年2月27日打的在劉某某家打的。2019年1月1日給劉某某打的3.97萬元的欠條也不是當時打的,都是在2019年2月27日打的。我沒有真的欠劉某某這么多錢,因為他們當時打我打得不行,他們說不找我來就花不了這么多錢,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我個人有三張銀行卡,一張農(nóng)行的,兩張建行的。我收到的錢都打在農(nóng)行卡上了。到現(xiàn)在為止,我給劉某某打過大概70萬元的欠條,其中11萬元是真的。(你說只有11萬元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是否報過案?)沒有,因為當時他們家人多,把我的手機都摔壞了,后來劉某某和我說還一起過日子呢,還到石家莊找了工作。后來我媽和我說他把我起訴了,傳票貼到我家了。后來我去法院咨詢,法院工作人員說去公安機關報案,這事才能處理,后來我去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就把我抓了。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平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某詐騙劉某某17.97萬元,劉某某就該款曾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其又取消報案,又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糾紛,而后公安機關又立案偵查;且就該款被告人馮某某曾以被劉某某及其家人暴力逼迫下出具欠條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在案證據(jù)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認定標準,該指控詐騙款項17.97萬元中無法排除其中包含有彩禮錢,舉行結婚儀式時的彩禮錢11萬元,應予核減。故被告人馮某某詐騙劉某某69700元、郝某某54730元,詐騙數(shù)額共計124430元。辯護人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信。經(jīng)平定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

一、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二、被告人馮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24430元,依法追繳后返還被害人劉某某69700元、郝某某54730元。

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馮某某的上訴理由為:1.原判認定詐騙劉某某的事實、證據(jù)不足;2.原判認定詐騙郝某某的部分事實不清,上訴人也給郝某某花錢了;3.量刑重。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認定該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書證等證據(jù)證實,且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對于上訴人馮某某所提認定詐騙劉某某的事實、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現(xiàn)在案證據(jù)有被害人劉某某的報案陳述材料、馮某某給劉某某、劉某1出具的借條、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能夠證實,馮某某以其開美容院買產(chǎn)品補貨款、給其干媽公司補稅款等各種虛假理由騙取劉某某錢財?shù)氖聦?。其所提上訴理由沒有證據(jù)予以支持,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馮某某所提認定詐騙被害人郝某某的部分事實不清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現(xiàn)在案證據(jù)有被害人郝某某的報案陳述材料、證人證言、微信轉(zhuǎn)賬記錄、馮某某的母親郝某1給郝某某出具的欠條、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能夠證實,馮某某以找對象為名等各種理由騙取郝某某錢財?shù)氖聦?,其所提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馮某某所提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計元

審判員付建紅

審判員侯仲才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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