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3〕6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廖某某、黎某某、李立乾、肖某某、湯某某、張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葉瑩,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辯護人孫忠靈,黎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某某,李立乾,肖某某,湯某某,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2年7月至案發(fā),被告人廖某某、黎某某在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XX城XX室內成立公司,利用招聘網站等發(fā)布虛假招聘信息以收集應聘者信息,黎某某招募并安排被告人李立乾、肖某某、湯某某、張某,冒充應聘者當?shù)毓镜墓ぷ魅藛T聯(lián)系應聘者,虛構崗位、謊稱參加培訓學習即可獲得面試資格并獲取工作機會等,誘使應聘者添加廖某某假扮的培訓機構老師微信號并支付報名費,后再由廖某某冒充面試官進行虛假面試以淘汰應聘者,共計騙取趙慶、王貴江等多名被害人錢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4萬余元。其中,被告人李立乾、肖某某、湯某某、張某作為業(yè)務員分別參與詐騙1萬余元。
2023年4月11日,被告人廖某某、黎某某、李立乾、肖某某、湯某某、張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均自愿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全部王某被告人廖某某、黎某某、李立乾、肖某某、湯某某、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趙某、王貴江、劉恒志等人的陳述、微信賬號信息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等,證人劉原君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物品照片抓獲經過、工作情況,戶籍信息,被告人廖某某、黎某某、李立乾、肖某某、湯某某、張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黎某某、李立乾、肖某某、湯某某、張某利用電信網絡詐騙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廖某某、黎某某詐騙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李立乾、肖某某、湯某某、張某詐騙數(shù)額較大,其等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立乾、肖某某、湯某某、張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某、黎某某、李立乾、肖某某、湯某某、張某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均可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李立乾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肖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湯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退繳在案的錢款,發(fā)還相應被害人。
八、扣押在案的手機、電腦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文燕
審判員周軼
人民陪審員沈長華韓玲
書記員韓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