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3〕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辯護人宋文花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被害人孔某1朋友張某介紹認識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謊稱能讓孔某1入職上海市XX中學及安排落戶,并編造“姚局長”等關系人,使孔某1、張某信以為真,于2021年10月22日16時許騙得請托錢款人民幣30萬元,后周某某將所得錢款用于個人花銷。
2022年9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獲,至審查起訴階段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周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一致,且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明:案件接報回執(zhí)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受證據(jù)清單、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贓證物品照片,相關的聊天記錄截圖、銀行交易明細,相關的刑事裁定書,相關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害人孔某1的陳述及證人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詐騙犯罪被判處刑罰,此次又實施詐騙犯罪,酌情予從重處罰,鑒于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周某某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2028年2月1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違法所得應予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陸亞哲
人民陪審員潘立紅
人民陪審員宋民建
書記員邱宗軻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