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湖南省麻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懷麻檢刑訴[2022]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麻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滕勤、檢察官助理黃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湖南省麻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9月22日被告人劉某某通過網(wǎng)絡交友聊天平臺認識了被害人鄭某丈夫滕某后,其向滕某謊稱自己是教師,愿意免費幫其兒子補課,滕某遂介紹鄭某與劉某某認識。劉某某在與鄭某交往其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先后騙取鄭某共計8200元人民幣。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2年9月24日,鄭某邀請劉某某一起用餐,在此期間,劉某某得知鄭某母親身患癌癥,便謊稱其可以幫鄭某為其母親辦理低保。次日,劉某某以辦理低保手續(xù)需要宴請相關工作人員為名,騙取鄭某現(xiàn)金1200元人民幣。同時,向鄭某虛構自己堂哥剛去世的事由,博取鄭某同情后,收受鄭某贈與1000元人民幣禮金。
2、2022年9月27日,劉某某再次以為鄭某母親辦理低保需要給相關工作人員送禮為名,騙取鄭某現(xiàn)金5000元人民幣。
3、2022年9月30日,劉某某虛構兒子結婚事由,再次騙取鄭某、滕某夫婦1000元人民幣。
劉某某詐騙所得的7200元人民幣均用于個人揮霍;2022年10月6日麻陽縣依法扣押劉某某1000元人民幣現(xiàn)金贓款,并于當日發(fā)還給被害人鄭某。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22年10月7日被麻陽縣刑事拘留,因疫情影響,懷化市看守所無法收押,2022年10月7日至2022年10月9日被告人劉某某被臨時羈押在麻陽縣錦江派出所,并于同年10月9日被麻陽縣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在麻陽縣萬豪悅城大酒店。
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并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系累犯,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現(xiàn)金8200元人民幣,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意見合法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的起止日期以執(zhí)行通知書確定的日期為準;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七千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滕懷
書記員李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