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嘉檢刑訴[2023]6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合議庭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徐晨霞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結識暫住于上海市嘉定區(qū)的被害人高某1,后于2020年6月至2022年10月間,先后以其本人或者由其假冒的“姐姐”“劉某”“王軍”“文成遠”等身份,陸續(xù)以王及親友就醫(yī)住院、“姐姐”與商家解約、其家人病故及向高還款需先納稅等各種理由,多次騙取高某2,共計人民幣10萬余元。
公安機關接被害人報案后經(jīng)偵查于2023年2月6日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高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錢某的證言,相關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銀行收入交易明細、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截圖,公安機關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移送清單、工作情況,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資料及有關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多次騙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認罪認罰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證據(jù)沒有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罪名、情節(jié)、證據(jù)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6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
(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犯罪所得,發(fā)還被害人;
三、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項永明
人民陪審員高賢
人民陪審員姜紅琴
書記員張匡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