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XX城縣人民檢察院以XX城檢刑訴[202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榮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郭浩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XX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被害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份通過自己經(jīng)營的理療康復中心結識被告人張某某,被告人張某某虛構自己在惠安苑承包10余戶業(yè)主裝修工程,邀被害人宋某某合伙,承諾每套房可以賺取2萬元,后又虛構做龍骨生意周轉(zhuǎn)資金讓被害人宋某某投資,自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害人宋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現(xiàn)金等方式給被告人張某某轉(zhuǎn)款共計191985元,被告人張某某將宋某某投資錢全部用于補之前做生意虧損,日常開銷揮霍。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在惠安苑小區(qū)樓下碰見被害人楊某某,楊某某稱其要到南方打工,后被告人張某某虛構自己在惠安苑承包10余戶業(yè)主裝修,騙取被害人楊某某與其合伙,承諾賺錢后利益平分,后又虛構承包熱力公司工程,自2019年08月04日至09月20日,被害人楊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向被告人張某某共計轉(zhuǎn)賬172296元,期間被害人向張某某索要投資回報款,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陸續(xù)向被害人楊某某轉(zhuǎn)賬62919元,其余錢款被告人張某某用于補之前自己的生意虧損及日常生活花銷。
綜上,被告人張某某虛構承包工程、裝修等事實,騙取被害人宋某某、楊某某錢財共計301362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張某某戶籍證明、方圓裝修施工合同、被害人宋某某與張某某轉(zhuǎn)賬記錄、被害人宋某某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被害人宋某某與張某某微信聊天記錄、被害人楊某某與張某某轉(zhuǎn)賬記錄、被害人楊某某與張某某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被害人宋某某與張某某微信聊天記錄、被害人宋某某詢問筆錄、被害人楊某某詢問筆錄、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301362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意見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1.對被告張某某的犯罪行為構成詐騙罪無異議,但對被害人楊某某被騙數(shù)額不予認可。楊某某在XX機關陳述,其向被告人張某某轉(zhuǎn)賬152290元,張某某向楊某某轉(zhuǎn)賬63399元,楊某某被騙數(shù)額為應為88891元;起訴書指控的犯罪時間為2019年8月4日至9月20日,而楊某某在2019年8月4日之后向張某某轉(zhuǎn)賬19194元,因此該19194元與本案無任何關聯(lián)性,不應作為量刑依據(jù)。2.被告人張某某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jié),請求從輕、減輕處罰。其為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悔罪深刻,請求人民法院精準量刑,并根據(jù)其罪輕情節(jié)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被害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份通過自己經(jīng)營的理療康復中心結識被告人張某某,被告人張某某虛構自己在惠安苑承包10余戶業(yè)主裝修工程,邀被害人宋某某合伙,承諾每套房可以賺取2萬元,后又虛構做龍骨生意周轉(zhuǎn)資金讓被害人宋某某投資,自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害人宋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現(xiàn)金等方式給被告人張某某轉(zhuǎn)款共計191985元,被告人張某某將宋某某投資錢全部用于補之前做生意虧損,日常開銷揮霍。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在惠安苑小區(qū)樓下碰見被害人楊某某,楊某某稱其要到南方打工,后被告人張某某虛構自己在惠安苑承包10余戶業(yè)主裝修,騙取被害人楊某某與其合伙,承諾賺錢后利益平分,后又虛構承包熱力公司工程,自2019年08月04日至2020年06月11日,被害人楊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向被告人張某某共計轉(zhuǎn)賬172296元,期間被害人向張某某索要投資回報款,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陸續(xù)向被害人楊某某轉(zhuǎn)賬62919元,其余錢款被告人張某某用于彌補之前自己的生意虧損及日常生活花銷。
綜上,被告人張某某虛構承包工程、裝修等事實,騙取被害人宋某某錢款191985元,騙取被害人楊某某錢款109377元,共計301362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張某某戶籍證明、方圓裝修施工合同、被害人宋某某與張某某轉(zhuǎn)賬記錄、被害人宋某某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被害人宋某某與張某某微信聊天記錄、被害人楊某某與張某某轉(zhuǎn)賬記錄、被害人楊某某與張某某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被害人宋某某與張某某微信聊天記錄、被害人宋某某詢問筆錄、被害人楊某某詢問筆錄、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虛構承包工程、裝修等事實,騙取兩位被害人的錢款共計301362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XX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其辯護人辯稱楊某某被騙數(shù)額為應為88891元,經(jīng)查,自2019年08月04日至2020年06月11日,被害人楊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向被告人張某某共計轉(zhuǎn)賬172296元,期間被害人向張某某索要投資回報款,被告人張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陸續(xù)向被害人楊某某轉(zhuǎn)賬62919元,楊某某的被騙數(shù)額應為109377元,故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之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5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則刑期從2022年08月16日起至2027年08月1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被害人宋某某經(jīng)濟損失191985元,退賠被害人楊某某經(jīng)濟損失1093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世強
人民陪審員宋耀武
人民陪審員韓海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魚茜
書記員王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