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29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弋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劉極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通過微信交友搭識被害人楊某1,從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間,在自身負債,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家人需要動手術、做生意要進貨款、車輛需要理賠等理由,向被害人楊某2錢款,共計人民幣19余萬元。
2022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接公安機關電話后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證人李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過表格、戶籍資料及被告人李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錢財,數額巨大,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意見,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犯罪所得,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繆軍
人民陪審員王振林
人民陪審員喬程臣
書記員周琴華
二○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