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3)4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譚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1年9月13日至同年11月17日期間,被告人譚某向被害人邱某慌稱能夠幫助辦理上海市XX學校教師編制,以冒充客服人員等方式取得邱某的信任,爾后以可以托關系、走后門為幌子先后多次騙取邱某人民幣17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23年2月10日,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譚某,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譚某退賠了被害人邱某的經(jīng)濟損失17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譚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工作情況》《人口信息》、被害人邱某的支付寶支付轉賬電子憑證、被告人譚某的抖音作品、微信“高薪就業(yè)譚經(jīng)理1873593XXXX”、“上海滴滴司機”的聊天記錄、被害人邱某的陳述和辨別筆錄、邱某出具的《收條》、被告人譚某的轉賬記錄、被告人譚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譚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譚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譚某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譚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譚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項群軍
書記員倪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