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刑訴(2022)5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8月15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陳榮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以來,“九哥”(另案處理)等人向國內招募、組織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出境至菲律賓馬尼拉通過電信網絡實施詐騙犯罪,形成較為固定的詐騙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在菲律賓馬尼拉“贏天下”大廈,以“彩家園”名義實行集中管理、分工協助,下設“九鼎”、“九天”、“九歐”、“長城”等盤口,統一安排食宿、統一支付底薪加提成薪資標準,統一收集微信、支付寶賬號收款,由“九哥”等擔任管理者,下設財務、人事、客服、行政、組長、推廣員等崗位。其中,組長負責督促、管理組內推廣員尋找詐騙對象實施詐騙;客服負責提供賭博平臺的咨詢、收取投注款上下分等;人事負責人員招聘、食宿安排、物資采購等生活保障幫助。組內推廣員總詐騙金額達到公司規(guī)定的金額,組長可以額外獲取提成。
該犯罪集團以開設網絡賭場“詐賭”形式實施詐騙:犯罪集團成員對內對外全部使用化名,犯罪集團下設多個小組,組長帶領推廣員,使用犯罪集團統一提供的作案手機和話術利用網絡在QQ、微信等社交軟件上選定國內詐騙對象添加為好友,以聊天、交朋友等方式獲取被害人信任,爾后誘使被害人進入該犯罪集團控制的“彩家園”網絡賭博平臺進行投注賭博,向被害人提供編造的投注計劃表,誘使被害人不斷陷于賭博,越賭越大、越賭越輸。一旦被害人大額贏錢向“彩家園”賭博平臺申請大額提現,犯罪集團通過控制賭博平臺和后臺提現審核,編造各種理由限制提現,并要求被害人“提高下注流水”后方可提現為借口繼續(xù)行騙,直至充值錢款全部被騙,更甚至直接關停被害人賬號。期間,該犯罪集團以此“詐賭”形式共騙取被害人曾某(系浙江省平陽縣人)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00萬元以上,賭資流水達人民幣6000萬元以上。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3月20日,在菲律賓參與彩家園公司擔任推廣員,獲利人民幣2萬元。其參與期間,彩家園公司詐騙金額達人民幣69萬元以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參與詐騙犯罪集團,累計時間30日以上,在境外利用電信網絡技術騙取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系從犯。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趙某、曾某、沈某等人的證言,戶籍信息,出入境記錄查詢單,微信交易電子數據,銀行交易電子數據,手機電子數據,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普通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本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責令退賠。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1、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2、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違法所得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郭朝暉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書記員胡文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