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刑訴〔2022〕8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入職位于本市閔行區(qū)XX路XX弄的上海XX有限公司(該公司系一牛奶經(jīng)銷供貨商,以下簡稱“公司”),從事貨車駕駛員工作。2021年7月至10月期間,張某分別與被害人朱某、金某及涉案人員郭某相識,張某稱其系公司合伙人、與公司負責人孫某某相熟,能以低價供給牛奶,以博取上述被害人、涉案人員信任。2021年9月至10月期間,張某虛構公司供給牛奶貨源需要另外收取押金人民幣5000元(以下均為人民幣)的事實,分別騙取被害人朱某、金某及涉案人員郭某5000元,后上述錢款被張某用于花銷。2021年10月期間,張某將騙取的5000元錢款返還給涉案人員郭某。
2022年6月14日20時許,張某在其住處被朱某、金某、孫業(yè)奎扭獲,被帶至其公司大門口處,后金某報警。民警到場后將張某抓獲。民警從某處扣押手機1部,后發(fā)還。
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于2022年6月16日賠償被害人朱某、金某全部損失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如數(shù)繳納。)
張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蔚卿
書記員李蔚卿
附:相關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