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訴機關(guān)以滬青檢刑訴〔2023〕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仲某犯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23年2月7日,被告人仲某在上海市青浦區(qū)采用網(wǎng)購方式,以總價人民幣13,298元向被害單位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購得蘋果牌IPhone14手機2部,后通過網(wǎng)絡申請退貨退款,用1部手機模型冒充其中1部真實手機全部退還給XX公司,獲得該公司全額退款,從而騙得該公司價值人民幣6,649元的蘋果牌IPhone14手機1部。
2023年2月16日,被告人仲某采用上述相同方式欲騙取XX公司1部價值人民幣9,899元的蘋果牌IPhone14ProMax手機,因XX公司在審核退款時發(fā)現(xiàn)而未得逞。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2023年2月27日,被告人仲某接民警電話后自行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XX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仲某已向被害單位退賠了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真相、虛構(gòu)事實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仲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仲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仲某已退賠被害單位全部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仲某拘役五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仲某對指控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仲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仲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模型2個予以沒收。
誡勉語:仲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誠實守信、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姚麗萍
書記員陸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