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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9刑終52號詐騙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3-06-10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1)云29刑終52號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審理大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左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云2901刑初44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左某不服,于2020年11月26日提出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審查上訴人的上訴意見,依法訊問上訴人左某,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從2016年2月開始,被告人左某為經營美容院向朋友、親戚許以高額利息進行借款。此后一直到2019年9月間,為繼續(xù)投資經營店鋪、償還高額利息并償還本金,左某持續(xù)以開店、資金周轉、代還信用卡等為由并許諾高額利息的方式向朋友、親戚、顧客、員工等多人借款。2019年后左某在欠下高額借款已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為支付之前的高額利息、歸還部分本金,又隱瞞自身的債務狀況、虛構借款用途,向李某1、吳某、李某2等人借款,并將大部分借款用于支付他人的利息等。2019年6、7月開始因左某無力支付利息,引發(fā)多名債權人找左某還款無果后相繼向公安機關報案。經云南泰慶會計師事務所鑒定,左某欠李某190000元、欠吳某95000元,欠李某2133000元,欠趙某27163元,欠楊某122660元,欠楊某22359元。綜上,欠上述六名被害人共計370182元無法歸還。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

一、被害人的報案、陳述和相關材料。

1、被害人吳某的報案及陳述、附報案單、銀行交易明細、聊天記錄、借條。2019年4月21日左某以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方式騙了我10萬元。借款時,左某說幫別人辦理代還信用卡的業(yè)務,可以收取費用。還說可以分我利息,我說利息我不要,只要按時還錢就行。借錢時,左某說她老公是警察,她還款有保證,我才借款給她的。附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左:吳老板,一起做一個月看看嘛,風險我承擔,資金你出,掙錢一人一半。吳:說實話,我對高利潤的,興趣都很沒有。左:我老公是警察都敢做的事情是安全的,我也怕別人投訴呢,我有辦法的。)

2、被害人李某1的報案及陳述、附報案單、銀行交易明細。2019年5月25日左某以資金周轉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方式騙了我10萬元。

附畢永花陳述,我去左某開的美容院洗臉,左某問我是否認識高利貸的人,我就帶左某去向李某1借錢。

3、被害人楊某1的報案及陳述、附銀行卡的交易記錄、截屏圖片、欠款確認書。2019年5月22日,左某以我的名義向達飛云貸借款22660元。借款成功后我把錢轉給左某。現在我已把達飛云貸的借款22660元還清。左某沒有將錢還給我。

4、被害人楊某2的陳述、附提取筆錄及照片、報案單。2018年上半年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錢,借款成功后我把錢轉給左某。借出來的錢,左某去還,大概三個月一次。2019年7月份要還款時,左某讓我先還進去,她后面再還給我,之后左某一直沒有還給我錢,到現在還欠19000元。

5、被害人李某2的陳述、附報案單、借條、收條。2019年6月初我通過王偉認識左某,之后我也去左某的兩家美容院看過,覺得左某做生意還是可以的,就覺得借錢沒有問題,2019年6月23日我就借給左某18萬,約定三個月還清,并由王云燦擔保。后左某共還了17000元,還有163000元。2019年11月就聯系不上左某,現在我覺得自己被左某騙了。2020年1月我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左某、王云燦。

附擔保人王云燦陳述,2019年6月23日我的朋友左某讓我?guī)退龘?,并押給我一份購房合同,我就同意替她擔保向李某2借錢。合同簽好后,李某2拿出現金18萬元用手機拍照,拍完照后李某2拿回去3萬元,左某只拿到15萬元。

6、被害人趙某的報案及陳述、附銀行卡轉賬記錄、欠條、銀行交易明細、借條。從2016年12月開始左某分別以店面經營、進貨、新加盟美容店、她弟弟做工程需要資金、幫她阿姨還貸款等名義向我借錢。我一共借給左某65萬,她還了30萬,還欠35萬。期間她都按3%的月息向我支付利息,到2018年底左某開始延遲支付利息,2019年7月沒有再支付利息,之后左某就不接電話,也找不到人。

二、其他報案人的報案、陳述及相關材料。

1、張曉麗的報案及陳述、附銀行卡復印件、銀行回單、借條、報案單。2019年1月7日至7月26日左某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一共向我借款299977元,期間左某還款156775.3元。她借我的信用卡刷出來又還回去,2019年7月她就還不進去了,我確定左某有償還能力,是因為她跟我說她老公在公安系統(tǒng),她不會知法犯法,所以我沒有懷疑過她的人品和償還能力。左某沒有跟我說過她欠錢的情況。

2、楊銀鳳的報案及陳述、附報案單。左某現在還欠我65萬元的本金,其中15萬元是與徐義梅共同欠的轉讓費。2016年1月左某以她兄弟做工程要周轉為由向我借款30萬元,付5%的月息一直到2019年6月。2016年6月左某以發(fā)工資為由向我借款15萬元,付5%的月息一直到2019年6月。2019年6月4日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3.7萬元,9月4日之前的利息是左某付的,之后她說她還不出來錢。

3、張梅的報案及陳述、附銀行卡交易明細、欠款確認書、附報案單。2016年3月,我在左某的美容院上班,她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我借款5萬元,她每月付給我2500元的利息一直到2019年4、5月。2018年5月8日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借款34911元,錢轉給左某。2019年7月左某就還不出錢。我歸還達飛網貸38315元。2019年3月-5月左某以資金周轉為由跟我借款5萬元。2019年5月左某讓我從支付寶借出1萬元,從美團借出3.6萬元轉給她,她只還了一個月。左某至今還有204635元未能歸還我,我確定左某是詐騙,是因為后期她已經沒有償還能力,還在不斷套我的錢。左某向我借錢時沒有告訴我她的負債情況。

4、賴廣巧的報案及陳述、附借條、報案單。我從2018年9月到2019年5月間被左某騙了人民幣10萬元。左某說她要開店找我借錢,她說她家開酒店,老公是警察,她一定會還我的,還說月息6%,我就借給她5萬元。到2019年6月共付給我2.4萬元的利息。2018年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3萬元給她。2019年6月我又借2萬元給她。最后達飛的錢我自己籌錢還了。

5、趙映芳的報案及陳述、附報案單、銀行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借條。證實2018年9月左某以完成任務、資金周轉為由讓我從達飛云貸上貸款72106元給她,2019年5、6月左某又以資金周轉支付利息的方式向我借款20萬元,我拿給她19萬元,剩下1萬元做利息。我總的被騙262106元。

6、周明超的報案及陳述、附報案單、借條。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左某以我的名義從達飛云貸上借款5萬元出來給她。

7、沈麗娟的報案及陳述、附報案單。2019年4月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給她,連利息共計4.3萬元。2019年6月左某用我的信用卡刷了9974元,左某還過1000元。2019年7月她已經還不出錢就給我寫了借條。

8、李俊榮的報案及陳述、附報案單、欠款確認書、銀行卡交易記錄、聊天記錄。2018年7月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4.6萬元出來給她使用。

9、趙雄彥的報案及陳述、附報案單。2019年7月8日左某以我的名義向達飛云貸借款,平臺扣了4000元保證金。我將到賬的16000元轉給左某去還高利貸。我是云鶴路泉和美容院的店長,這家美容院是2019年3月我和左某一起開的。3月到6月份的營業(yè)額每月1萬元左右。6到7月每月有兩三萬元。2019年8月左某說她將店以15萬元的價格轉給楊銀鳳。

10、楊艷霞的報案及陳述、附銀行卡交易記錄、聊天記錄、欠款確認書。2019年1月,左某讓我?guī)退嵘龢I(yè)績,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2.4萬元給她使用。我現在連本帶利還欠達飛云貸共計29339元。

11、邱春娣的報案及陳述、附銀行卡交易記錄。2018年5月23日左某讓我?guī)退嵘龢I(yè)績,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借款2.3萬元給她使用。

12、唐梅的報案及陳述、附銀行卡交易記錄、聊天記錄、欠條。2019年4月19日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26000元給她使用,左某無法歸還。

13、田興瑩的報案及陳述、附轉賬截圖、聊天記錄、借條。2019年3月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18005元給她使用,左某無法歸還。

14、楊三妹的報案及陳述、附提取筆錄、照片、報案單。2018年8月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35000元,沒有歸還?,F在連本帶利已經有77805.77元。左某向我支付了900元的利息。

15、朱亞丹的報案及陳述、附報案單、借條。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左某以店鋪升級、擴充店面、開新店、資金周轉等為由,向我借錢共計57.8萬元,分別是35萬元的借款、刷我的信用卡18萬,還有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4.8萬元給她。達飛云貸我?guī)退龎|付5萬多,信用卡我?guī)退龎|付了15.6萬元。

16、茶亞敏的報案及陳述、附報案單、欠條。2019年4月,左某以進貨、開店、資金周轉為由,刷我的四張信用卡共計1098439元給她使用,到現在她還有166632元沒有還我。我只能自己還信用卡。左某向我借錢時沒有告訴我她的負債情況。

17、段祖葉的報案及陳述、附報案單、借條、提取筆錄及照片。證實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我陸續(xù)借給左某33萬元,還了5萬元,還有28萬元沒有歸還。2019年左某的美容院沒有擴大反而縮小。

18、王洪芳的陳述、附報案單、欠條、提取筆錄及照片。證實2018年8月開始左某以我的名義從達飛云貸上借款出來給她使用,前幾次左某按時還錢還每次給我4500元的利息。2019年5月左某就還不出錢了?,F在還有47276元沒有還給我。

19、王麗兵的陳述、附報案單、提取筆錄及照片、借條。證實2018年9月開始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借款出來給她使用,她給我2000元的利息。到2019年7月左某還不出錢。我到達飛云貸把本金33200元還掉了。

20、肖列香的陳述、附報案單、提取筆錄及照片、欠款確認書、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18年年底,左某以需要進貨為由向我借信用卡刷,之前她能按時還,到2019年6月后左某就還不出錢,2019年7月2日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8000元,到現在達飛上的欠款已經有42565.12元。

三、證人證言及相關材料。

1、羅婷的報案及陳述、附報案單、銀行交易明細、借條、還款證明書、聊天記錄、欠款確認書。我是左某的員工,2018年2月26日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借款1.8萬元。之后我又用支付寶、美團等借款給她,至今左某還有8.8萬元沒有還給我。左某沒有詐騙我,是正常的借貸關系,原諒左某。

2、徐義梅的報案及陳述、附銀行卡交易記錄、聊天記錄、借條。證實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我總的借給左某144.5萬,左某歸還了91.5萬,還剩53萬沒有歸還。左某與人合伙開了一個代還信用卡的公司,她說借錢用于代人還信用卡。左某沒有詐騙我,是正常的借貸關系,原諒左某。

3、徐菊花的報案及陳述、附匯款截圖、聊天記錄、借條、銀行及微信交易記錄。證實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6月14日我總的借給左某142.05萬元,左某歸還了75.05萬元,還剩67萬沒有歸還。左某向我支付了10萬左右的利息。左某沒有詐騙我,是正常的借貸關系,原諒左某。

4、王麗萍的證言。證實我與左某是很好的朋友關系。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之前,左某以經濟緊張,需要錢周轉為由陸續(xù)向我借款,還欠66萬元沒有歸還。她給我轉過25000元的利息。借錢時她沒有告訴過我她的負債情況。我和左某之前合作開過一個咖啡廳。我聽說左某和左某的房東、釧橋菊,開過一個小額信貸公司,左某和他人合伙開了一家?guī)腿舜€信用卡的公司。我不報案。

5、楊飛娥的證言。證實我與左某是朋友,從2017年開始我就陸續(xù)借給左某錢,她也每月向我支付3%-7%不等的月息。她一直付利息到2019年6月。2019年6月19日至8月左某向我借8.16萬元還達飛云貸的借款。我一共借給左某120萬元,收到左某支付的利息35萬元。我不報案。

6、韋翠訓的證言。證實我與左某是朋友,2019年5月左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我借款5萬元。左某還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6萬元給她。她還不出來,我就自己還了6萬元,她一共欠我11萬元。我不報案。

7、楊偉川的證言。證實我與左某是朋友,2019年1月19日至4月17日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5萬元給她使用。她還不出錢,我自己還清達飛的5萬元。我不報案。

8、徐海利的證言。證實我與左某是朋友,2017年左某以進貨為由,向我借了6.8萬元,至今沒有歸還。2012年至2018年我在左某的美容院上班,2018年后,左某的泉和美容院生意就慢慢不行了。我不報案。

9、梁學艾的證言、附提取筆錄及照片、借條、銀行交易記錄。證實我和左某是朋友,我出于朋友關系借錢給左某,我不報案,也不追究左某的責任。2019年6月我借給左某20萬元。同年7月我借給左某13萬元。同年10月我借給左某2000元。共計33.2萬元左某沒有歸還我。

10、楊麗梅的證言、附提取筆錄及照片、借條。證實我出于幫助左某借錢給她,我不報案,也不追究左某的責任。2017年開始左某借我的信用卡刷了5萬元,還有14000元沒有還。2019年3月左某讓我在分期樂上借22900元給她用,2019年6月左某還不出錢,我自己還完的。2018年至2019年8月,左某以我的名義在達飛云貸上借款,還剩2.4萬元還不出來,是我還進去的。2018年10月我借給左某9萬元,3%的月息,她付了五個月的利息13500元,還有8萬元沒有還給我。我們對過賬,左某還欠我16萬元本金沒有歸還。

11、張冬梅的證言、附營業(yè)執(zhí)照、左某違規(guī)問題通報、許可協議、左某使用客戶額度的明細表、員工花名冊。證實我們公司負責達飛云貸的推廣,左某之前在公司上班,因為左某違規(guī)操作使用客戶資料,辦理達飛云貸的授信,并使用客戶的授信貸款出來自己使用,被公司開除。左某使用27個人的授信,總的貸款90.44萬元,到目前沒有還清。

12、釧橋菊的證言。證實左某原來是我弟弟釧橋光的妻子。2018年初,左某說她有很多做生意的朋友,讓我投錢給她去投資,每個月都有收益。一直到2019年6月我陸續(xù)投給她32萬元,收到她給我的收益25萬到27萬元。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我同學李淑珍也陸續(xù)轉給我70萬元投給左某。左某一直按月息5%付給我收益。2019年9月左某資金出問題,才沒有按月轉給我錢。一共投了102萬元本金。左某出事后我才知道左某欠別人錢的事。

13、釧橋光證言。證實左某是我的前妻,我們于2011年結婚,2019年9月離婚。左某2015年在興盛橋開了一家美容院到現在,2019年又將一樓裝修后開成咖啡館。聽左某說美容院一年有5萬到10萬的收入。因為裝修美容院左某還向我母親借了10萬元,到現在沒有還。左某用著我的兩張信用卡,額度都是1、2萬元,都是她自己刷了之后還進去。2019年,左某說她欠別人7、80萬,我母親還拿了20萬元給她去還錢。左某和我的名下近四年都沒有購買房產和投資。

14、趙權的證言。我是左某的弟弟,我家四口人,2007年左某在大理打工賣化妝品。2008年后一直到2018年我在西藏打工,不知道左某在下關做什么。我和左某沒有經濟往來,左某也沒有向我及父母轉過錢。

四、書證、物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證實張曉麗于2019年11月7日報案,同月10日立案。楊三妹案于2019年12月5日在工作中發(fā)現,同日立案。朱亞丹案于2020年2月11日在工作中發(fā)現,同日立案。段祖葉案于2020年2月12日在工作中發(fā)現,同日立案。王洪芳案于2020年2月16日在工作中發(fā)現,次日立案。楊某2、李某2案于2020年2月17日在工作中發(fā)現,同日立案。肖列香案2020年2月18日在工作中發(fā)現,同日立案。同時還受理了楊銀鳳、張梅、趙某、羅婷、賴廣巧、趙映芳、吳某、李某1、周明超、沈麗娟、趙雄彥、茶亞敏12人的報案。

左某于2019年11月10日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于同日12時許到大理市公安局接受調查。

2、被告人三面照片、戶口證明。證實左某的體貌特征及自然身份情況。

3、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2019年11月10日,民警從左某處提取并扣押藍色華為牌手機一部、黑色筆記本一本、銀行卡三張、信用卡一張。2020年4月17日,民警提取左某使用手機微信號中微信交易明細證明及電子版。

4、刑事控告書、諒解書。證實2019年9月3日,徐菊花、徐義梅、張曉麗、施紅中、趙映芳出具控告書,左某以歸還信用卡及急需用錢為由,許諾高利向幾人騙取借款。幾人得知左某騙取的金額高達500多萬元,請求依法追究左某涉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并追回受害人的合法財產。

2019年11月18日由金桂珍、梁學艾、王小燕、王麗萍、王偉、徐義梅、徐菊花、金菊芬、趙雄彥、自姝潼、楊麗梅、羅婷、徐海利、楊飛娥出具諒解書,聲明左某與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屬于朋友之間相互信任、你情我愿的一個正常借貸關系,不是詐騙,有幾人左某支付的利息超過借款本金,請求調查了解,愿意原諒左某。

5、左某名下銀行卡信息查詢、交易流水情況。證實左某名下工行銀行卡(尾號5399)、農村商業(yè)銀行卡(尾號7470)、工商銀行卡(尾號9927)及建行銀行卡(尾號6754),其中工行銀行卡(尾號5399)的交易流水中有轉出到左某前夫釧橋光的姐姐釧橋菊的賬戶多筆資金的情況;建行銀行卡(尾號6754)中有多筆從該賬戶內轉出多筆款項至其前夫釧橋光的三個銀行卡賬戶的情況,經統(tǒng)計約30萬元。

6、左某向釧橋菊出具的借條4張、釧橋菊工行銀行卡(尾號6913)流水。證實左某出具給釧橋菊四張借條,2018年9月1日57萬元;同年12月1日45萬元;2019年6月30日39240(達飛云貸);同年7月15日44360元,共計110.36萬元,銀行流水證實與左某資金往來的情況。

7、左某投資達云飛貸情況。曲靖市朝成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出具,左某于2019年7月19日借款兩筆共4.4萬元,尚未還款;從2018年至2019年投資1.05萬元。

8、調取證據通知書、回復、附相關交易合同復印件。證實經向大理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大理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創(chuàng)新工業(yè)園區(qū)分中心查詢左某、釧橋光、釧安淇、釧橋菊、釧辰、楊福秀、釧述、趙權、趙國精、左元芳十人名下購買房產情況,兩中心均回復,以上十人在該轄區(qū)內未查詢到不動產登記信息記錄。經向大理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旅游度假區(qū)分中心查詢左某、釧橋光、釧安淇、釧橋菊、釧辰、楊福秀、釧述、趙權、趙國精、左元芳十人名下購買房產情況,該中心回復釧橋光、釧橋菊名下的三套房產在2011年11月29日轉讓他人。釧述持有大理市房權證大字第**、99××43號房產證,大國用(1999)字第××號土地證,房產面積分別為613.52㎡、338.79㎡,土地面積為780㎡。其他人未在該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不動產登記業(yè)務。

五、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2019年11月28日,大理市公安局網安大隊對左某的華為手機進行電子數據提取并制成光盤。

六、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我從2012年開始在大理市家美容院,之前叫自然美美容會所,2015年換成羅馬皇室,2016年叫泉和國際美容會所至今。因開美容院需要資金,我開始大量向朋友、親戚借款,大部分都支付高額利息?,F在我欠下的債務大約有500萬左右,其中400萬是有利息的。剛開始做生意時,借了60萬元用于投資,之后生意不好,處于虧損,我就用后面的借款來支付前面借款的利息和本金,由于利息太高,所以債務就越滾越高,我借款還本付息都是通過銀行轉賬。

我所有的債務及還本付息情況,2013年我在麗江老家借了30萬元,2014年又借了70萬,月息都是2%,兩筆錢的利息大概支付了70萬,本金2017年已全部歸還。

2016年6月我找楊云鳳借了40萬,月息5%,2016年年底我又找楊云鳳借了35萬,月息是5%,2018年找楊云鳳借了30萬,月利息是10%,2019年1月我還給楊云鳳20萬的本金,2019年5、6月我又還給楊云鳳20萬的本金,到2019年7、8月我又還給楊云鳳46萬,到現在我還欠楊云鳳本金29萬,從2016年6月開始到2019年5月我每月都按時付利息給楊云鳳的,我總的付給楊云鳳大概205萬。

2017年我找趙某借了30萬元,月息3%,利息支付到2019年的7月28日。

2018年我找金桂珍分五次借了45萬元;月息6%,一直支付利息到2019年8月。2019年4月我找金桂珍借了10萬元,利息每天1000元,我支付利息到2019年6月。

2017年至今我找楊飛娥陸陸續(xù)續(xù)借了還,還了借,到現在連本帶利我還欠她180萬元,楊飛娥借款月息都是5%。

2018年10月我找自姝潼借了48萬元,月息5%,本金我還了6.5萬元,利息一直支付到2019年6月。

2018年我找施紅中借了20萬元,月息5%,2019年5月連本帶息全部還完,2019年6月14日,我又找施紅中借了20萬元,月息5%,7月的利息1萬元被他扣除,8月、9月的利息沒有支付。

2019年3月到6月,我總共向徐義梅借了64萬元,按天支付利息,利息總的支付了116460元,還有本金52萬沒有歸還。

2019年4月到6月,我找徐菊花借了77萬元,按天支付利息,我還了本金10萬元,剩余67萬元未歸還,利息總共支付了212970元。以上這些就是我全部所欠朋友債務的還本付息的情況,上述借款除了用于經營美容會所,還用來支付借款利息。

我還找我的員工借過錢,我讓她們從達飛云貸APP借錢出來,然后把錢借給我。其中羅婷利息、本金、質保金大概2萬多元,曲金花大概2萬多元,羅致靜大概2萬多元,肖列香大概2萬多元,楊麗梅大概2萬多元,左致艷大概3萬多元,張莉大概3萬多元,沈曉梅大概2萬多元,趙雄彥大概2萬多元。還有周鵬、王麗兵、楊某1、田興瑩、楊飛林等人在達飛云貸上幫我貸款。我原來是達飛云貸的業(yè)務員,為了完成業(yè)務我讓我的員工都注冊,后來美容會所經營需要資金我就讓員工從達飛云貸借錢出來給我,錢被我用于支付達飛云貸的利息及被我應急花了。

2016年12月我陸續(xù)找袁躍軍借錢,借了又還,還了又借,大概40多次,2019年10月28日我與袁躍軍在大理市法院打官司的時候,根據銀行流水,他轉給我240多萬,我轉給他330多萬。

2018年9、10月,我跟楊麗梅借款9萬元,月息3%,錢還給楊飛娥了,我還過楊麗梅1萬元的本金,利息付到2019年5月。我還讓楊麗梅使用她的信用卡、借唄、達飛云貸幫我支付過店里的開支,大概8萬元。2019年10月我給楊麗梅補了一張16萬的欠條。

2016年我找我的員工張梅借了5萬元,月息5%,2019年2、3月我又找張梅借了5萬元用于咖啡館裝修,月息5%,達飛云貸張梅幫我貸了3萬多,錢被我拿去付別人的利息,張梅還在借唄、美團上幫我借過,具體數額我不記得了。

2018年12月我找張曉麗借錢,她幫我刷了18萬的信用卡,分6期還,每期還32000多元,還了5期,到2019年5月我又找她借錢,她又用信用卡刷了11萬給我,到2019年7月,我沒有錢還她的信用卡,刷卡的錢被我用在店里。

2019年5月我在云鶴路開美容院,就找李某1借了10萬元用于裝修,月息5%,錢被我用于裝修和付房租,利息付到2019年8月。

2017年底,因為我要付別人利息,我跟釧橋菊借錢,每次都是借了還,還了借,月息5%。錢基本用于店里面的開支,還有還別人的利息,到現在我還欠釧橋菊110萬的本金,利息付到2019年5月。

我還向朱亞丹借了35萬元,向前夫釧橋光借了20萬元,向前婆婆借了大概35萬元,這三筆沒有利息,也沒有還的。

2016年以后我欠別人多少錢我不知道。借錢時我都是說需要還信用卡、店里需要周轉。借到錢以后,我將借來的錢用于店里周轉,還之前借錢的利息及本金還有開新店。我在向別人借款時,沒有向別人說明我的負債情況。我現在的經營情況是在云鶴路上開著一個美容院、一個燒烤店,還代理著一個內衣品牌的微商,我還做著刷臉支付的業(yè)務。我沒有存款,沒有房產,有12000元的理財產品,沒有股票、基金及投資商業(yè)保險。2019年9月2日我與前夫釧橋光離婚。奧迪Q3是我前婆婆購買在我名下的,但車子已經被法院保全了。我沒有向我的親戚、朋友或者其他人轉錢。

我不能歸還欠款,是因為我借來的錢都還給債主了,我沒有活動資金,還不了欠款。我沒辦法付給債主利息后,他們就到店里鬧,導致我的咖啡店沒有開,美容院也受影響,還有就是利息太高,欠款太多。我還給債主的錢,來源有店里的營業(yè)款,也有借來的錢。這幾年生意越來越難做,我還要不斷的借錢,是因為我只有借后面的錢來支付前面的利息,然后再向前面的人借錢,把店撐下去。我認為我只是借錢還不了,并沒有詐騙。借款直接轉賬給我的占一半,在我店里面刷卡的占一半。我借款的用途就是哪里急需哪里用,大多數都是用于償還債務。我每月需要支付多少利息我沒有算過,我開店做生意的利潤我也沒有算過。但開店的利潤是不足以支付我需要支付的利息。我除了找個人借款外,也向金融機構或貸款平臺貸款,我在陽光保險貸了5萬元,還有1萬多元沒有還完;拍拍貸貸了2萬元,沒有還;曲靖商業(yè)銀行貸了25萬元,還有67000元沒還。

我一共開過三個美容院,都叫泉和國際美容會所,第一個是2013年12月在興盛橋北,王小燕和我一起開的,每人占50%的股份,硬件投資一百多萬元,我、王小燕每人五十多萬,之后品牌升級加盟費等都要投進去錢,具體投了多少不記得,這個店的盈利情況還是比較好的,每個月的流水在5萬到50萬不等,每個月的利潤占流水的30%左右,大概一年流水一百多萬元,純利潤三、四十萬元。第二個店是2018年6月在蒼山路上轉讓過來的店,李英投了5萬元,我自己投進去大概20來萬元,由于生意不好,虧了大概30來萬。2019年1月31日我把店鋪搬到云鶴路上,每月的利潤也是一萬多元。2019年3月我還在興盛橋北的美容院一樓裝修經營了一間咖啡店,當時投進去大概20多萬元,基本都是借錢來投進店鋪里面,盈利的錢就用來還利息。

我和釧橋光有資金往來,是因為釧橋光有兩張信用卡一直都是我在使用的,一張額度15000元,一張額度22000元左右。我用了之后再還進去。

我在2016年到2019年期間借錢的主要用途,小部分是經營的美容院投資,大部分是用來還借錢的利息,因為利滾利,就越借越多。我在已經無力償還欠款的情況下,還不斷的向其他人借錢并且許諾支付利息,當時我自己想的是先找他們借錢,把借的高利息的錢先還了,之后再慢慢的把后面利息低一點的錢還上。

七、銀行流水、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向各銀行調取涉案人員的銀行流水明細。經云南泰慶會計師事務所鑒定,在2014年2月16日至2019年9月期間,左某收到張梅等34人的資金金額為15270405.96元,轉賬支付給張梅等34人的資金金額為28017832.33元,差額12747426.37元是左某轉出金額大于收到的金額。其中:有8個人轉給左某的資金大于收到左某轉入的資金(李某1、羅婷、吳某、李某2、趙某、楊某2、徐菊花、釧橋菊);報案人楊某1未見相關銀行流水記錄;有25個人轉給左某資金小于收到左某轉入的資金(25人分別是張梅、楊銀鳳、段祖葉、茶亞敏、張曉麗、肖列香、趙映芳、朱亞丹、王洪芳、賴廣巧、沈麗娟、趙雄彥、楊三妹、周明超、楊麗梅、梁學艾、徐義梅、唐梅、楊艷霞、田興瑩、邱春娣、李俊榮、王麗萍、楊飛娥、韋翠訓)。

來往資金大于左某還款的8個人的資金分別如下:

1.左某收到李某1轉入資金10萬元,左某轉給李某11萬元,差額9萬元。用途和流向為轉給報案人25200元;轉給不是報案人50150元;轉給左某本人賬戶1700元;取現資金5000元;無法確定資金流向的17950元。(2019.5.25-2019.9.8)

2.左某收到羅婷轉入資金543816元,轉給羅婷286461.4元,差額257354.6元。用途和流向為轉給報案人108200元;轉給不是報案人298966.91元;轉給左某本人賬戶74687.90元;采用第三方平臺支付的消費等用途50220.46元;無法確定資金流向11740.73元。(2016.5.13-2019.8.8)

3.左某收到吳某轉入資金20萬元,左某轉給吳某10.5萬元,差額9.5萬元。用途和流向為轉給吳某10.5萬元、無法確定資金流向9.5萬元。(2019.4.21-2019.4.29)

4.左某收到李某2現金18萬元,扣除利息3萬元,實際收到現金15萬元,2019年9月左某現金支付給李某21.7萬元,差額13.3萬元。用途和流向因15萬元是現金,無法確定資金流向和用途。

5.左某收到趙某轉入資金63.08萬元,轉賬給趙某603637元,差額27163元。用途和流向為轉給報案人176800元;轉給不是報案人345730元;轉給左某本人賬戶2900元;采用第三方平臺支付的消費等用途的資金59766元;無法確定資金流向的金額為45604元。(2016.12.1-2019.5.28)

6.左某收到楊某2轉入資金46481元,轉給楊某2資金44122元,差額2359元。用途和流向為轉給報案人5000元。(2016.2.6-2019.6.29)

7.左某收到徐菊花轉入資金1011360元,收到徐義梅賬戶代徐菊花轉入100000元,轉賬給徐菊花921930元,差額189430元。用途和流向為轉給報案人417688元;轉給不是報案人453849.14元;采用第三方平臺支付的消費等用途的資金17772元;無法確定資金流向的金額為222050.86元。(2019.4.2-2019.8.11)

8.左某收到釧橋菊轉入資金3541840元,轉給釧橋菊2919485元,差額902055元。用途和流向為轉給報案人1521992元;轉給不是報案人1030777元;轉給左某本人賬戶61400元;采用第三方平臺支付的消費等用途的資金357816.19元;取現5000元;無法確定資金流向564854.81元。(2014.2.19-2019.7.30)

八、補充材料。

1、情況說明。司法鑒定意見已經告知34名被害人。配合對鑒定意見進行補充說明、遞交說明材料的有賴廣巧、趙某、羅婷、釧橋菊、徐義梅、徐菊花六人。

2、賴廣巧補充陳述、附情況說明、借條、銀行交易明細。鑒定意見中統(tǒng)計的我和左某的資金往來數額,我沒有異議。但因為左某用我的信用卡刷出去,但她還進來的是她用自己的卡轉進來的,所以才會左某轉給我的比我轉給她的多。加上我自己還進達飛的3萬和信用卡的2萬元,左某總的還欠我10萬。附情況說明、交易記錄及說明、借條及說明,印證其陳述。

3、趙某補充陳述、附說明、銀行交易明細。我對鑒定意見中統(tǒng)計的金額沒有異議,但是左某用我的信用卡刷出去的52000元沒有統(tǒng)計進去,錢都是我自己還的,實際上左某還差我35萬元本金。

4、羅婷補充陳述。我對鑒定意見中的我和左某之間的資金往來我沒有異議,但是我與左某之間的流水并不全是債務往來,其中有左某轉給我的工資,我轉給左某客戶消費的錢,左某轉給我客戶的退款這些,還有左某刷我的信用卡和達飛云貸上的借款,我自己還進去的錢。實際左某還差我88000元。

5、釧橋菊補充陳述。左某現在還欠我大概有1103600元的錢沒有還,其中70萬是李淑珍通過我借給左某的,剩下40萬是我自己借給左某的錢。我一共收到利息大概30萬元左右,包括李淑珍通過我借給左某錢的利息。

6、徐義梅補充鑒定申請、附借條、銀行交易明細。左某支付給我的資金金額大于我轉給左某的金額,是因為左某從2019年4月4日開始多次刷我的信用卡共計238955元。因左某無法還款,是我本人歸還的。左某實際還欠我53萬元,申請補充鑒定。附借條、銀行流水、刷卡記錄。

7、徐菊花補充鑒定申請、附銀行交易明細、轉賬記錄、借條。左某支付給我的資金大于我轉給左某的金額,是因為左某從2019年4月2日至6月20日刷我的銀行卡轉賬91萬元,左某還欠我67萬,申請補充鑒定。

原判依據上述事實和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左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左某以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詐騙行為,自己的行為屬于正常借貸,不構成犯罪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2019年后原審被告人左某在欠下高額借款已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隱瞞自身的債務狀況、虛構借款用途,向李某1、吳某、李某2、趙某、楊某1、楊某2等人借款,并將大部分借款用于支付他人的利息,致使六名被害人損失370182元的事實成立。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質證、認證,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同時查明:原審被告人左某于2019年9月6日主動到大理市交待了其借款的主要事實,并向公安機關提供了自己用于借款和歸還借款本息的兩個銀行賬號。2019年11月10日公安機關對張曉麗被詐騙一案立案調查,同日左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于12時許到大理市公安局接受調查。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左某為生產經營和生活,通過支付高額利息借款,逐步形成巨額債務,左某在明知資金狀況惡化,以自己的生產經營已不能償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隱瞞真實資金狀況,虛構借款用途,繼續(xù)許以高額利息對外借款,致使被害人基于左某虛構的事實而對左某負有巨額債務的客觀情況產生錯誤認識,繼而對各自的財產做出處分。左某“拆東墻補西墻”將之后的借款大部分用于歸還前面借款本息,其主觀上對能否履行借款合同持放任態(tài)度,客觀上左某“借舊還新”的行為也導致其根本不具備履行還款合同的能力,最終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左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左某雖然辯解其行為屬于民間借貸,不構成犯罪,但其辯解屬于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認定。左某因生產經營和生活借款,部分借款用于生產經營和生活,但大部分用于歸還之前借款本息,故其犯罪動機、主觀惡性及贓款流向均區(qū)別于其他詐騙犯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原判定罪準確,并處罰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遺漏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導致量刑不當,應當予以改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左某提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詐騙行為,自己的行為屬于正常借貸,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刑初44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左某犯詐騙罪的定罪及第二項。

二、撤銷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刑初44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左某犯詐騙罪的量刑。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左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建華

審判員  高 翔

審判員  和銀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李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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