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1)陜01刑終1023號
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審理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陜0112刑初26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馬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審查案件材料、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馬某某原系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員工,后于2015年8月與該廠解除勞動合同。被害人張某某與被告人馬某某的妻子劉某系朋友關(guān)系。2018年10月,張某某欲購車自用,被告人馬某某稱其單位長慶油田經(jīng)常有領(lǐng)導(dǎo)退下來的車,可以賣給張某某。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馬某某將自己在陜西晨光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光汽車公司)租賃的黑色大眾邁騰車一輛(車牌號陜AXXX**)賣給張某某,稱該車為其單位領(lǐng)導(dǎo)不要的車,并承諾可辦理過戶手續(xù)。張某某通過支付寶于2018年10月15日、10月16日向被告人馬某某的妻子劉某轉(zhuǎn)款5萬元。后該車被晨光汽車公司收回。2018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向張某某虛構(gòu)其單位欲以53萬元的價格出售三輛別克GL8車與兩輛豐田酷路澤車的事實,張某某及其丈夫徐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至12月20日向被告人馬某某陸續(xù)支付購車款53萬元及過戶費7500元。2019年1月,被告人馬某某稱再加10萬元可直接到4S店提新車,徐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至4月1日陸續(xù)向被告人馬某某轉(zhuǎn)款10萬元。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馬某某稱需交納1萬元提車手續(xù)費,徐某某再次向被告人馬某某轉(zhuǎn)款5000元。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馬某某在晨光汽車公司租賃奧迪A6車一輛(車牌號陜A2X3**)。2019年2月,被告人馬某某告知張某某其單位欲低價出售該奧迪A6車。2019年2月22日至3月5日,徐某某向被告人馬某某支付購車款17.5萬元,被告人馬某某于3月5日將該車交給張某某。2020年4月,該車被晨光汽車公司收回。
另查明,2020年7月22日,張某某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同年12月2日,被告人馬某某被抓獲。截至報案前,被告人馬某某共以購車款及手續(xù)費名義向被害人收取867500元,已退還549600元,未退還317900元;報案后,被告人馬某某向張某某退還5000元。審理中,被告人馬某某的家屬代某某向徐某某退還5萬元,雙方達成還款協(xié)議,徐某某出具刑事諒解書。
原審判決認定的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報案材料、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辨認筆錄及照片、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西安市汽車租賃合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車輛登記情況、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照片、收條、欠條、還款協(xié)議、刑事諒解書、轉(zhuǎn)賬記錄、銀行流水、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據(jù)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原審法院根據(jù)被告人馬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二、責(zé)令被告人馬某某向被害人張某某退賠其余損失262900元。
上訴人馬某某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上訴辯稱,其實施詐騙以后一直與被害人積極溝通,先后177次通過微信向被害人退贓549600元;原審審理期間,家屬還向被害人退贓5萬元,雙方還達成還款協(xié)議,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其主觀惡性小,有明顯悔罪表現(xiàn),原判未考慮上述情節(jié),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寬大處理。
辯護人辯稱,上訴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屬代表上訴人現(xiàn)已退賠了被害人全部損失32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馬某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馬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是清楚、正確的,據(jù)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法院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馬某某親屬代馬某某退賠了被害人全部損失32萬元。被害人張某某、徐某某向本院出具諒解書,建議對上訴人馬某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上訴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鑒于上訴人馬某某二審期間能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上訴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此節(jié)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2021)陜0112刑初265號刑事判決第一、二項。即被告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責(zé)令被告人馬某某向被害人張某某退賠其余損失262900元。
二、上訴人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鵬
審判員吳冬
審判員裴祎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張宇
胡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