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韓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韓城檢刑訴﹝202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韓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永麗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2021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經(jīng)常去被害人王某某經(jīng)營的彩票店,二人相識。被告人王某某自稱其是某某局某某隊副隊長,謊稱給被害人王某某介紹承包某某局新辦公樓安裝監(jiān)控工程,并另外申請微信號(昵稱“提款機”),王某某將該微信號推送給王某某,并用該微信以“某某局財務(wù)主任高某某”的身份與王某某進行聊天,進一步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同年8月6日以需繳納該工程保證金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某6000元。
2.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又通過微信號“提款機”以“某某局財務(wù)主任高某某”的身份,謊稱讓被害人王某某承包某某局新辦公樓鋪地板工程,以需繳納工程保證金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某36000元。
3.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謊稱給被害人王某某的外甥女介紹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某19000元。
4.2021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通過王某某認識被害人劉某某,王某某自稱其是某某局某某隊副隊長,取得劉某某信任。同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謊稱讓被害人劉某某給某某局新辦公樓鋪地板供應(yīng)沙子、米石,以需繳納工程保證金為由,騙取被害人劉某某3600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計詐騙作案4次,詐騙數(shù)額共計97000元,所得贓款已全部揮霍。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的作案工具榮耀NTH-AN00銀色手機一部已被某某機關(guān)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某某、劉某某陳述、證人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毋某某、焦某某證言可證,有某某機關(guān)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辨認筆錄及照片、接受證據(jù)清單及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收條、收款收據(jù)、欠條、扣押清單及照片、微信賬單及交易明細、手機通話詳單、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視聽資料光盤四張、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證明及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jù)在卷相佐證,供證一致,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身份和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詐騙罪。韓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詐騙,對其應(yīng)依法懲處;鑒于其系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故對被告人王某某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依法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某經(jīng)濟損失六萬一千元、退賠被害人劉某某經(jīng)濟損失三萬六千元。
三、作案工具榮耀NTH-AN00銀色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華閣
人民陪審員雷吾興
人民陪審員郭沛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