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3]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犯詐騙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許某在明知自己被上海XX有限公司辭退的情況下,仍謊稱系該公司員工,并以寬帶續(xù)費等為由,在上海市青浦區(qū)XX鎮(zhèn)詐騙他人錢款共計5,620元(幣種人民幣,下同)。分述如下:一、10月5日,被告人許某至XX鎮(zhèn)XX公路XX弄XX號,騙得被害人譚某1,180元;二、10月9日,被告人許某至XX鎮(zhèn)XX街XX號,騙得被害人李某720元;三、10月21日,被告人許某至XX鎮(zhèn)XX路被害人秦某的公司內(nèi),騙得秦某960元;四、10月某日,被告人許某至XX鎮(zhèn)東湖街75弄16號4室,騙得被害人胡某900元;五、11月20日,被告人許某至XX鎮(zhèn)XX街XX號,騙得被害人陳某1,860元。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許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許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退出違法所得并退賠部分被害人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許某對指控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許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620元,退賠被害人李某人民幣720元;退賠被害人胡某人民幣900元??垩涸诎傅淖靼腹ぞ逴PPO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許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秀玲
書記員樊麗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