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8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紀某犯詐騙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6月、7月至案發(fā),被告人紀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關系人王某(已起訴)系冒用老年人身份,使用老年人醫(yī)??ǎ诒臼懈鞔筢t(yī)院以看病為由,利用老年人的身份低價購買相關藥品,而后轉賣得利的情況下,仍以每次人民幣200元的價格,二次將自己保管的老年人醫(yī)???,租借于王某等人,為王某騙取本市醫(yī)保局醫(yī)?;鹛峁┝藥椭?。被告人紀某涉案醫(yī)??ü豺_取人民幣36,888.09元醫(yī)?;?,紀某共非法獲利人民幣400元。被告人紀某于2021年12月2日接民警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該院認為被告人紀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其已年滿七十五周歲,同時認定其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紀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可以宣告緩刑。
被告人紀某對指控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紀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紀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紀某違法所得,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紀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牛玲玲
附:相關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