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訴機關以渝渡檢刑訴﹝2022﹞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4月初,被告人楊某某來到重慶市,先后在南岸區(qū)、北碚區(qū)、大渡口區(qū)、渝中區(qū)等地的廣場、路邊,向路人謊稱系香港人,因銀行下班不能兌換到人民幣,通過留電話、質(zhì)押戒指等方式獲取信任,再以借錢的名義實施詐騙。現(xiàn)查明,被告人楊某某共作案13起,詐騙金額總計94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2年4月5日,被告人楊某某在南岸區(qū)茶園輕軌站附近,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幣800元;
2、2022年4月6日,被告人楊某某在北碚區(qū)502車站四季香水果超市,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王某人民幣200元;
3、2022年4月8日,被告人楊某某在渝北區(qū)觀月路輕軌站附近,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牟某某人民幣1000元;
4、2022年4月9日,被告人楊某某在渝北區(qū)回興步行街附近,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幣500元;
5、2022年4月10日,被告人楊某某在璧山區(qū)東林大道附近,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1000元;
6、2022年4月10日,被告人楊某某在壁山區(qū)瀛嘉天下附近,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羅某人民幣500元;
7、2022年4月11日,被告人楊某某在渝北區(qū)愛琴海購物廣場附近,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楊某人民幣800元;
8、2022年4月12日,被告人楊某某在渝北區(qū)魯能巴蜀中學附近,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900元;
9、2022年4月17日,被告人楊某某在大渡口區(qū)步行街附近,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周某人民幣500元;
10、2022年4月17日,被告人楊某某在大渡口區(qū)新天澤廣場,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500元;
11、2022年4月18日,被告人楊某某在南岸區(qū)彈子石騰龍大道騰龍嶺秀小區(qū)門口,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幣1000元;
12、2022年4月19日,被告人楊某某在高新區(qū)龍湖U城B館附近,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龔某人民幣900元;
13、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楊某某在渝中區(qū)石油路輕軌站附近,以冒充香港人向路人借錢的方式,詐騙被害人陳某人民幣800元。
2022年4月22日,被告人楊某某在重慶市沙坪壩區(qū)被民警抓獲歸案。2022年5月19日和20日,被告人楊某某的親屬代其向各被害人清退了全部贓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系累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罰金尚未繳納,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曾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毛謹
書記員張廷